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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乡镇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9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343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府办发〔2021〕19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乡镇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清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20〕85号)要求,结合县域实际,编制了我县的乡镇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清单,现予以公布。

乡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共116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13项、行政奖励21项、其他行政权力54项。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共52项,其中:行政征收3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检查30项、行政奖励7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权责清单,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防止权力行使中出现越位、缺位、错位行为,务必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权责清单规范运行。乡镇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需要对权责清单作出调整的,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改废释、行政权力承接、取消和职能调整等情形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审核后方可做出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清单事项工作流程图,确保清单清晰、准确、可操作。



附件:1.旺苍县乡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旺苍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3.旺苍县乡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4.旺苍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附件1


旺苍县乡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备注

1

行政许可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2

行政许可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和道路、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3

行政许可

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4

行政许可

对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


5

行政许可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许可


6

行政许可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7

行政许可

对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8

行政处罚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15

行政强制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6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17

行政强制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18

行政强制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19

行政确认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20

行政确认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21

行政确认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22

行政确认

自用船舶登记


23

行政确认

食品摊贩登记


24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25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26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27

行政给付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28

行政征收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29

行政检查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30

行政检查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31

行政检查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32

行政检查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33

行政检查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34

行政检查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35

行政检查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36

行政检查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37

行政检查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38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39

行政检查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40

行政检查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41

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42

行政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表彰奖励


43

行政奖励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

奖励


44

行政奖励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奖励


45

行政奖励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46

行政奖励

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的表彰奖励


47

行政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48

行政奖励

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49

行政奖励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0

行政奖励

对执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绩显著,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奖励


51

行政奖励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2

行政奖励

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53

行政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4

行政奖励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5

行政奖励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6

行政奖励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57

行政奖励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58

行政奖励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59

行政奖励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60

行政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61

行政奖励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62

行政奖励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63

其他

行政权力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64

其他

行政权力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65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 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依法处理


66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


67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依法处理


68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依法处理


69

其他

行政权力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70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处理


71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72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


73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依法处理


74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75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批准


76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77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 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78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查


79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核


80

其他

行政权力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81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82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83

其他

行政权力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84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85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86

其他

行政权力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87

其他

行政权力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参与


88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89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 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批准


90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91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92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93

其他

行政权力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94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处理


95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 亡的核查


96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97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再生育申请的受理


98

其他

行政权力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审核


99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100

其他

行政权力

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101

其他

行政权力

紧急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暂停作业


102

其他行政权力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103

其他

行政权力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104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105

其他

行政权力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106

其他

行政权力

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审查


107

其他

行政权力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的帮助 及矛盾纠纷的调处


108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109

其他

行政权力

捕杀狂犬、野犬


110

其他

行政权力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111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112

其他

行政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113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114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处理


115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116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附件2


旺苍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领域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备注

1

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2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征收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3

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征收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4

农业农村

行政确认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5

农业农村

行政确认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6

民政

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7

生态环境

行政检查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8

生态环境

行政检查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9

生态环境

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10

住房城乡

建设

行政检查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11

住房城乡

建设

行政检查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12

交通运输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13

交通运输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14

交通运输

行政检查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15

交通运输

行政检查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产路权的检查)


16

水利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17

水利

行政检查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18

水利

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19

水利

行政检查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

水利

行政检查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21

水利

行政检查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22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23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24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25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26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27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28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29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30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31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32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检查


33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34

林业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检查


35

文化旅游和体育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36

自然资源

行政奖励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37

生态环境

行政奖励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38

农业农村

行政奖励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39

应急管理

行政奖励

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40

林业

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41

林业

行政奖励

在森 林防 火工 作 中 做 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 重大 森林 火 灾 中 表现突 出的 单位 和 个 人 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42

林业

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43

自然资源

其他行政权力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44

自然资源

其他行政权力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45

住房城乡

建设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46

交通运输

其他行政权力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47

农业农村

其他行政权力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48

农业农村

其他行政权力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49

农业农村

其他行政权力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50

农业农村

其他行政权力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51

文化旅游和体育

其他行政权力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52

林业

其他行政权力

下达 森林 火灾 隐 患 整 改通知书





附件3


旺苍县乡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表1-1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2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和道路、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3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资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4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5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许可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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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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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7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 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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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8

序    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法制审核规定情形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按法定简易程序履职尽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9

序    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处罚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 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法制审核规定情形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按法定简易程序履职尽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0

序    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法制审核规定情形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按法定简易程序履职尽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1

序    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法制审核规定情形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按法定简易程序履职尽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2

序    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垃圾、粪便、杂物,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坏村镇公用基础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并由乡级人民政府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法制审核规定情形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按法定简易程序履职尽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3

序    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权力主体

具有自用船舶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具有自用船舶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法制审核规定情形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按法定简易程序履职尽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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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4

序    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权力主体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法制审核规定情形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按法定简易程序履职尽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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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5

序    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名称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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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6

序    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名称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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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7

序    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名称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决定及执行责任: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人员疏散决定,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立即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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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8

序    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名称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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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9

序    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 《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准予登记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相关证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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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0

序    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准予登记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相关证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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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

序    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确认经济困难证明的决定(不出具证明的应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确认经济困难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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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2

序    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自用船舶登记

权力主体

具有自用船舶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具有自用船舶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准予登记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相关证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23

序    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食品摊贩登记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准予登记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相关证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24

序    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兵役登记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准予登记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相关证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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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5

序    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名称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并要求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资料。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实质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26

序    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名称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并要求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资料。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实质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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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27

序    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名称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给予或不给予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扶持或补助的决定。

4.给付责任:对于符合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扶持或补助规定的,按时按标准发放森林病虫害防治扶持补助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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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8

序    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名称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报批责任:为应对突发事件,需对单位、个人财产进行征用的,需按程序报批(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2.征用责任:按照批准征用财产,对被征用物资按照征用用途使用,并妥善保管。

3.返还补偿责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监管责任:强化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财产征用、使用、保管返还环节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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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29

序    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对监测检查处置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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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30

序    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生态环境隐患巡回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对检查处置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生态环境隐患巡回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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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31

序    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 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秸秆焚烧现场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对检查处置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秸秆焚烧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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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32

序    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和巡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对检查处置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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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33

序    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对检查处置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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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34

序    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具有渡口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具有渡口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对检查处置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渡口安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35

序    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具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具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对检查处置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水库大坝安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36

序    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对检查处置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37

序    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对检查处置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38

序    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对检查处置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39

序    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对检查处置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40

序    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对检查处置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41

序    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对检查处置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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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2

序    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表彰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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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3

序    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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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4

序    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奖励

权力主体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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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5

序    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孝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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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6

序    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的表彰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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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7

序    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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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8

序    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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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9

序    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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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0

序    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执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绩显著,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二)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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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1

序    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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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2

序    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二)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三)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53

序    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54

序    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权力主体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55

序    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56

序    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 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57

序    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58

序    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59

序    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60

序    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61

序    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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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2

序    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对在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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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63

序    号

6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

2.处置责任: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直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64

序    号

6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

2.处置责任:责令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3.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对到期拒不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按法律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65

序    号

6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依法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

2.处置责任:依法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人作出处理。

3.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视情况依法作出后续处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66

序    号

6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实质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按规定送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67

序    号

6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依法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审核责任:审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

2.处置责任: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及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责令并指导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跟踪监督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68

序    号

6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依法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对村(居)务公开问题的反映。

2.调查责任: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

3.处置责任:视调查核实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未公布应当公布事项的,责令公布;公布事项不真实的,责令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跟踪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69

序    号

6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结果公布责任:按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公布。

3.事后监督责任:对审计发现的财务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70

序    号

7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关于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反映。

2.调查责任: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

3.处置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调查属实的,责令改正。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加强跟踪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71

序    号

7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将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意见。

3.审核责任:依法依规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意见。

4.上报和转达责任:通过审核的,及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并将县民政局的批复按规定转达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划定批复的公益性墓地界限,并加强事后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72

序    号

7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情况的调查核实。

2.处理责任:调查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73

序    号

7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依法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一)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组织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情况的调查核实。

2.处理责任: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和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并责令退回其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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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74

序    号

7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 健全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民间纠纷调解所需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民间纠纷调解申请。

2.调解责任:组织纠纷双方及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组织开展纠纷化解工作,达成纠纷化解协议。

3.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监督纠纷化解协议落实。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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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5

序    号

7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批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土地补偿费使用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确保土地补偿费按批准的使用计划使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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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6

序    号

7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申请所需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

3.审核责任:依法依规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意见。

4.上报和转达责任:通过审核的,及时按程序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并将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规定转达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监督按批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建设用地。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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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7

序    号

7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组织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

2.处理责任: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情况调查属实的,宣布其批准文件无效,责令相关方退回占用土地。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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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8

序    号

7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集镇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村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申请所需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开工规定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开工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对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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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9

序    号

7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核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乡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所需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乡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若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

3.审核审批责任:依法依规对乡村住宅建设,使用耕地的,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意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上报和送达责任。审核通过的,及时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并对县级部门的审批意见按规定转达申请人;对本级政府的审批决定按规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监督按批复使用土地建设乡村住宅。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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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0

序    号

8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所需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

3.审核责任:依法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对审核有误的及时纠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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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1

序    号

8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组织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处理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属实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督促整改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82

序    号

8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申请所需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物业管理纠纷。

2.调解责任:组织纠纷双方及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单位开展纠纷化解工作,达成纠纷化解协议。

3.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督促纠纷化解协议落实。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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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3

序    号

8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规划设置责任:根据需要,科学规划和合理设置临时便民服务摊点。

2.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引导和规范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84

序    号

8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 持下列资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业主委员会备案所需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意见。并将备案资料抄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指导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履职尽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85

序    号

8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权力主体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设置渡口、迁移或者撤销渡口所需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

4.上报和转达责任:对通过审核的,及时征求县交通运输局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对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按规定转达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监督按批复设置渡口或迁移、撤销渡口,并督促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86

序    号

8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2.《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设置责任: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2.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跟踪评估限高、限宽设施设置是否合理规范,标志(包括夜间反光标志)是否明显可视,并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87

序    号

8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编制的参与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参照执行。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摸底调查责任:针对辖区内乡道、村道建设规划情况和乡道、村道管理养护情况开展全面摸排调查。

2.牵头或参与责任:牵头组织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参与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编制。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88

序    号

8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尚未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作业质量标准作业。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调解所需的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

2.调解责任:组织纠纷双方及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单位开展纠纷化解工作,达成纠纷化解协议。

3.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督促纠纷化解协议落实。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89

序    号

8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批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所需资料;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商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调整的决定并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监督按批准决定调整承包耕地、草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90

序    号

9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所需的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2.调解责任:组织纠纷双方及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开展纠纷化解工作,达成纠纷化解协议。

3.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督促纠纷化解协议落实。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91

序    号

9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调查阶段责任:组织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情况的调查核实。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情况属实的,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92

序    号

9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宣传责任:组织宣传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法律法规、知识技术。

2.预防控制责任:组织群众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并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93

序    号

9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预防责任:按规定加强三类动物疫病的预防。

2.防治和净化责任: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按照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94

序    号

9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 3 个月内补办; 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日常管理责任: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督促流动人口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

2.处理责任:对流动人口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95

序    号

9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核查责任:收到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报告,组织调查核实。

(2)通报责任:将核查结果及时向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96

序    号

9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 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 人未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日常管理责任: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宣传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义务和责任。

2.处理责任: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97

序    号

9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再生育申请的受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的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通过初审的决定。

4.上报和转达责任。对于通过初审的,按规定报送县级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将县级部门审批结果向申请人转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98

序    号

9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审核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所需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通过初审的决定。

4.上报和转达责任:对通过初审的,按规定上报县级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将县级部门审批结果转达申请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99

序    号

9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调查阶段责任:组织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的调查核实。

2.决定和处理责任:经调查核实,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属实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00

序    号

10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组织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情况的调查核实。

3.决定和处理责任:经调查核实,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情况属实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行使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01

序    号

10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紧急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暂停作业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组织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情况的调查核实。

3.决定和处理责任:经调查核实,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情况紧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02

序    号

10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所需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通过初审的决定。

4.上报和转达责任。对于通过初审的,按规定报送县级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将县级部门审批结果向申请人转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03

序    号

10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在确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临时区域可以设定期限。对进入确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摊位的人员名单。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确定责任: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

2.确定食品摊位经营者的责任: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摊位的人员名单。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04

序    号

10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 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所需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通过初审的决定。

4.上报和转达责任。对于通过初审的,按规定报送县级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将县级部门审批结果向申请人转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05

序    号

10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所需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通过初审的决定。

4.上报和转达责任。对于通过初审的,按规定报送县级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将县级部门审批结果向申请人转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06

序    号

10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审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条 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贫困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贫困村所在乡(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初审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通过初审的决定,并依法送达县级部门审核。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07

序    号

10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的帮助及矛盾纠纷的调处

权力主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落实政策责任:贯彻落实移民安置政策,开展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

2.调解责任:调处矛盾纠纷,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08

序    号

10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情况的调解事项。

2.调解责任:组织当事双方及综治中心、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单位开展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

3.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督促纠纷化解协议落实。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09

序    号

10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捕杀狂犬、野犬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管理责任:加强养犬的管理。

2.组织捕杀责任:组织捕杀狂犬、野犬。

3.其他责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10

序    号

11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管理责任:加强社区戒毒管理工作,负责社区戒毒人员的帮助、教育和监督工作。

2.处置责任: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11

序    号

11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于当事人申请或群众反映、有关组织提供线索的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的矛盾纠纷,决定是否受理。

2.调解处理责任:组织当事双方及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单位开展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

3.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督促纠纷化解协议落实。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12

序    号

11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管理责任: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2.处理责任: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13

序    号

11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 管理责任: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

2. 调解责任:组织矛盾纠纷双方及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单位开展纠纷化解工作,达成纠纷化解协议。

3.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措施督促纠纷化解协议落实。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14

序    号

11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管理责任:加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保障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有关规定。

2.处理阶段责任: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15

序    号

11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工作。

2.处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1-116

序    号

11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初审责任:负责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预征对象并通知本人。

2.政审责任:负责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附件4


旺苍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表2-1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核定。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公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依据、对象、标准及收取办法。

2.收取责任:组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

3.资金管理责任: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范化管理,按规定解交。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2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名称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公示污水处理费收费依据、对象、标准及收取办法。

2.收取责任:组织污水处理费收取工作。

3.资金管理责任:加强污水处理费的规范化管理,按规定解交。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3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名称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核定。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公示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依据、对象、标准及收取办法。

2.收取责任:组织建筑垃圾处置费收取工作。

3.资金管理责任: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费规范化管理,按规定解交。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4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组织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农村机电提灌站确权登记工作。

2.审查责任:查证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的投资的来源,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投资的来源,确认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形成产权登记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产权登记证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5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应当提交的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依规认定是否可出售,认定可出售的开具相关证明。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6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民政局)

设定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7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旺苍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8

序    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旺苍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9

序    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旺苍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生态环境局等县级部门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10

序    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施工运输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县级部门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11

序    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县级部门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12

序    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13

序    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14

序    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15

序    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产路权的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2.《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16

序    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水利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17

序    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水利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二)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四)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水利局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18

序    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水利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辖区内的防汛抗洪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水利局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19

序    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水利局)

设定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2.《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辖区内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水利局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20

序    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水利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辖区内村(居)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21

序    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水利局)

设定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2.《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22

序    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23

序    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24

序    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资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25

序    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并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26

序    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27

序    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28

序    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29

序    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30

序    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31

序    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32

序    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植物检疫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集贸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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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3

序    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34

序    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森林防火检查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林业局)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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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5

序    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权力主体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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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6

序    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十七项 (十七)完善激励补偿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实际粮食生产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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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7

序    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旺苍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 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审核责任: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评审。

2.表彰责任: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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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8

序    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审核责任: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评审。

2.表彰责任: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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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9

序    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应急管理局)

设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40

序    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林业局)

设定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41

序    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林业局)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42

序    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林业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43

序    号

4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44

序    号

4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45

序    号

4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对商品房屋租赁受理程序、申请资料等进行公示;

2.受理责任:收取房屋租赁管理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是否有误,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维护房屋租赁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进行后续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46

序    号

4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资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初审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通过初审的决定,并依法送达县级部门审核。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47

序    号

4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2.审查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扣押。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48

序    号

4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2.审查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扣押。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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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9

序    号

4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所需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资料有错漏,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说明情况)。

2.审查责任: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法发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证明。

3.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进行后续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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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0

序    号

5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动物收购贩运证的备案、登记申请,资料不齐的,要求限期补齐。

2.审查责任: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法发放动物收购贩运备案证明。

3.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进行后续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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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1

序    号

5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管理责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处理责任: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处理措施。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



表2-52

序    号

5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权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来源

赋权(县林业局)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本乡镇机构编制文件明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职能职责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工作安排及分工,将履行此项行政权力的具体责任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应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及人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森林防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下达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3.监管责任:组针对隐患开展跟踪检查,督促整改落实,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决定后续监管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各乡镇纪检监察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