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846626X/2019-04991 | 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
发布日期:2019-11-24 | 文 号: |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行政复议工作约谈通报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旺苍县行政复议工作约谈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增强县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约谈、通报,是指针对县政府下级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相关行为,由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行政复议机构约请该行政主体负责人面谈,予以提醒、督促、警示、诫勉,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县政府对其行政复议管辖权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实施行政复议约谈、通报,适用本办法。
约谈工作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复议约谈、通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规范、权责一致、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经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整改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经行政复议机构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复议约谈。
(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故意将行政复议案件上交的;
(三)反复发生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的;
(四)同类行政复议案件反复发生,未采取措施解决的;
(五)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六)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
(七)其他事项需要约谈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约谈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违法行为或相关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并就是否需要约谈提出初步意见;
(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确需约谈的,报请县政府审核同意;
(三)约谈机关向被约谈机关发出书面约谈通知,注明被约谈机关名称、被约谈人姓名、职务、约谈事项、约谈方式等内容,并确定约谈时间及地点;
(四)约谈内容应专人记录,约谈结束后应形成约谈纪要,发送被约谈机关及相关单位。
第七条 约谈分为集体约谈、个别约谈,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约谈方式。
县政府开展约谈的,由约谈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分管负责人对被约谈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县政府授权行政复议机构开展约谈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被约谈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八条 行政复议约谈内容:
(一)约谈机关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指出被约谈机关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
(二)听取被约谈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或相关行为的情况陈述和说明;
(三)约谈机关指出后果责任,提出整改要求;
(四)被约谈机关表态。
第九条 被约谈机关的负责人应按时参加行政复议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书面报经约谈机关同意,并另行确定约谈时间、地点等内容。
被约谈机关的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约谈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被约谈机关应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根据约谈要求于约谈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约谈机关,约谈机关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对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被约谈机关及其负责人未落实整改措施等,予以通报,并书面抄送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被约谈、通报的机关,在当年度依法行政或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 被约谈、通报机关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负有责任的被约谈机关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提出处分建议,或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经行政诉讼认定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县政府认为需要约谈、通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的行政违法案件,约谈机关组织实施约谈时,可以邀请相关人民法院共同参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