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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K34032997/2017-00070 主题分类:财政预算决算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发布日期:2017-03-28 文   号: 关 键 词:三公 财政、预算
旺苍县城市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县城市管理局下属二级预算单位0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总编制53名,其中行政编制9名,政法编制0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0名,其他事业编制44名,工勤编制1名。在职人员总数43人,其中行政人员7人,政法人员0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0人,其他事业人员35人,工勤人员1人;退休人员9人。超编0人。固定资产总额175.97万元。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城市管理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性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市管理行业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三)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县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临时摊点的综合管理;负责公共场所、临时占道摆摊的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的设置、宣传品张贴悬挂、城市道路挖掘、废品收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食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五)牵头组织开展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处置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应急突发事件;镇城镇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宣传工作。

(七)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情况说明

县城市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6828263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6189812元增长10.31%;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6828263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6189812元增长10.31%。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6478263元,其中:人员支出5886871元,公用支出591392元。

部门专项项目预算350000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0元。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55000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2016年决算持平;公务接待费预算55000元,较2016年决算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0元,较2016年决算下降100%,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车辆收归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三、专用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专项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采购机关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4、“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