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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粮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6 来源:县发展改革局 点击量:14267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图解: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粮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旺府办发〔2022〕19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粮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粮食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旺苍县粮食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强粮食安全风险防范,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全县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粮食应急预案(试行)》和《旺苍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乡镇建立相应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属地粮食应急供给任务;县级有关部门协调行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科学监测,防患未然。抓好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强化风险防范化解,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供得上”,坚决守好粮油保供稳市底线。

3.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第四条 应急状态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从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一般。1至3个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2.较大。4至7个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3.重大。8至14个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4.特别重大。15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在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储备、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开展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是全县应对粮食应急事件的领导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应对粮食应急事件,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1.旺苍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单位及人员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农发行旺苍支行等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常务)负责同志,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应急情况适时增加相关单位。

2.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县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应对粮食应急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负责全县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2)做好粮食市场跟踪监测,根据应急需求适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相关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粮食应急保障情况。

(5)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和方案。

(2)按照县指挥部部署,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审核重要文稿,上报相关文件。

(4)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5)实时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

(6)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对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建议。

(2)县商务局负责商品粮油应急调运、加工及进口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

(3)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舆论引导。

(4)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电力调度,确保应急粮油加工和供应环节的用电需要。

(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秩序通畅,及时组织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6)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应急预案经费,及时将所需经费足额拨付到位。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度应急运力,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组织、协调和保障运输道路畅通。

(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滑坡。

(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中的卫生、疫情防控等应急工作。

(10)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和救灾物资发放,检查指导协调县粮食应急预案修订、培训、演练等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粮食应急的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11)县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1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粮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13)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4)农发行旺苍支行负责落实储备、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5)其他有关成员部门或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16)各乡镇应设立本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七条 市场监测。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分析与预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监测职责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对异常原因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防和处置建议,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应急范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涝、地震、干旱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九条 应急响应

1.当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形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情况核实,在30分钟内将核实情况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及响应等级的建议,并上报县指挥部。其中,一般应急状态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应对;较大应急状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织指挥应对;重大应急状态由县政府分管同志组织指挥应对;特别重大应急状态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应对。

2.县指挥部确认为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指导乡镇开展应急处置。为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指导乡镇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并在1小时内按程序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在2小时内按程序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条 应急粮源

1.应急粮源包括县属国有粮食企业及社会上具有粮油收购、加工和粮油零售能力企业的所有粮油,以储备粮油为主。

2.充实储备库存中的成品粮油,适当动态增加小包装大米、小包装菜籽油等粮油品种的储备数量,保障15天以上的市场供应量,确保应急初期粮食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切实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第十一条 应急启动

当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向县政府请示启动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本预案第十二条“应急动用”规定,明确提出动用粮源种类及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市场价格等。

2.动用粮食的使用安排,如发运仓库、加工企业、销售门市、销售价格、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3.动用粮食所产生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4.其他配套措施。

第十二条 应急动用

1.本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储备粮。应急粮源的动用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县级储备粮、市级或省级储备粮的顺序进行。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级储备粮30吨以下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即可动用。动用县级储备粮30吨以上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即可动用。

2.动用县级储备粮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储备粮存储单位下达粮食调拨指令。如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需求,由县政府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市、省级储备粮申请,经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四条 应急储备保障

1.政策性储备保障。按照《旺苍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旺苍县县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完善粮食储备轮换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规模,按规定对储备粮进行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结合实际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存储以口粮为主的储备粮,根据商品粮消费人口变化,适时增加储备粮数量,并保留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一定数量库存。

2.社会储备保障。粮食经营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征用社会粮食企业的粮食、加工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并给予适度补偿。

第十五条 应急资金保障

将应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到位,切实做好粮食储备和安全资金保障,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对保障粮食生产和市场供给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发挥。

第十六条 应急系统保障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进入应急状态后,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并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同时,应根据城镇居民、城乡救济等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选择认定部分信誉较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必要时可组织安排部分临时销售点作为补充。

第十七条 应急加工保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第十八条 应急储运保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应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渠道畅通。

第十九条 应急设施保障

加大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投入力度,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第二十条 应急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络方式,时刻保证通信畅通。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评估和改进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对应急处理的效果及时开展评估总结,对在执行本预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修订完善本预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

1.县财政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时动用的商品周转库存粮、储备粮所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2.针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占用贷款,由农发行旺苍支行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做好贷款清算和收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时外购等措施,补足粮食储备,增加商品周转库存粮,尽快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能力。

第二十四条 奖励和处罚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以下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处理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高粮食价格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旺苍县粮食预警与应急预案》(旺府办函〔2013〕2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