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发〔2021〕14 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旺苍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旺苍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旺苍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13号)精神,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整合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整合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形成合力、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需求进行统筹整合。
第四条 整合资金优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补齐必要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健全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整合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精准使用、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按照“整合项目、聚集资金、集中投放、精准扶持”的总体思路,采取“蓄水统配”“截长补短”“引流归口”等统筹整合模式,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财政涉农资金投入管理长效机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第七条 整合资金的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的资金。由县财政局提出整合资金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后续资金情况做好资金方案动态调整工作。
中央层面的资金主要有: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省级层面的资金主要有: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工程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省级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国土绿化、林草产业发展支出方向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支出方向中的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产粮大县(市)奖励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民族地区开发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以及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以及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的资金。
以上资金因机构改革等变更专项资金名称的,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放,形成合力。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整合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
第十条 整合资金综合考虑绩效评价结果、以前年度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根据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以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为依托,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金。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围绕年度规划,专项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改革发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环境整治、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特色优势产业、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小额信贷贴息分险、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公益性岗位补助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稳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整合后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报账支付,加强监管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未列入年度规划计划的;
(五)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七)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八)弥补企业亏损、注资企业、设立基金(指市场化运作的基金)、购买各类保险和理财产品,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
(九)教育、卫生、医疗等社会事业,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的“雨露计划”补助除外;
(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十一)群众不满意、没有实用和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雕像、牌坊等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设专账核算,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含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类涉农整合项目,报账时须提供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或阶段性验收报告、有关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项目实施单位需用原始发票记账的,可用复印件报账,但需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并作说明。
直接补助到户的整合资金,报账时须提供受益农户的“一卡通”花名册和乡镇到户补助项目农户签字的乡镇验收报告。预拨的到户补助资金,凭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的“一卡通”花名册报账。
第十八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报账资料后,报账依据充分、报账手续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报账;需补充报账资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报账单位补充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资金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预拨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客观需要,可按工程进度提出阶段性验收和报账申请,累计报账拨款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完整的报账凭证,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账拨付资金。不得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等履职行为的前置条件,但依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拨付资金的项目,必须纳入审计。
第二十一条 整合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完工验收并办理结算后,除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工程款项全部拨付施工方。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1个月内清算拨付。
第二十二条 结余结转的整合资金,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5〕19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预〔2015〕2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涉农整合项目实施中所需的大宗物资、材料等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整合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通过转账支付结算,禁止现金支出。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项目方案编报。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计划走、计划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政策走”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逐级确定项目,项目原则上在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选择。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实施规划、年度任务,精准到项目,统一科学编制年度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形成年度整合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县人民政府审议。经审批同意的年度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年度整合资金使用调整方案应在每年8月31日前进行报备;8月31日后到位且纳入整合的资金,应同时编制年度补充方案。
第二十六条 严格项目计划管理。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整合资金使用方案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不得超标准建设,不得擅自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严格项目工程管理。一是要严格按项目工作操作流程,做好项目财政评审。全部或部分由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等法律法规执行;招标、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技术难度不高的项目,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项目。二是强化质量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标准提出工程质量要求,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监管。项目乡镇为项目实施主体,应积极构建项目村、项目监督小组、群众代表等多方参与的项目全过程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严格项目检查验收。按照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1〕36号)、四川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和行业部门相关项目管理规范等要求,要充分结合年度整合资金使用方案、项目建设合同等积极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严格项目公示公告。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告公示内容应包含项目实施地点、内容、数量、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资金补助金额、群众投工投劳情况等。
第三十条 严格项目产权与管护。对整合资金形成的资产,要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建立管护机制。积极实施以“股权量化、按股分红、收益保底”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长效机制,拓宽群众收入渠道。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要发挥就近就地优势,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加强项目的现场监管与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按程序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要将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三条 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要定期对整合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设项目分阶段进行督查督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整合资金使用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第三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县、乡(镇)、村三级项目公示制度,提高整合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合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考核,考核结果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引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凡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肃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旺苍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旺府发〔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