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旺苍县耕地撂荒整治十条措施》已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旺苍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第一条精准摸排“清底数”。各乡镇要按照“党委领导、干部包抓”责任体系,组织镇、村、组干部和驻村工作队深入农户、田间地头,广泛宣传严禁耕地撂荒(耕地撂荒是指在耕地利用过程中,生产经营者由于主观原因放弃耕种而造成的耕地处于闲置或未充分利用的状态)的政策,逐村、逐户对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开展摸排登记,厘清撂荒面积、承包关系、位置、耕种现状等情况,摸清撂荒地底数,建立台账,开展动态监测管控,防增量、减存量。
第二条限期复耕“强管理”。耕地撂荒年限的认定必须经过社会调查、村民代表会评议、村两委会审定三个步骤,对撂荒一年的承包耕地,要教育引导农户立即复耕;对多次告知无行动、自愿放弃经营权的农户,由发包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回承包土地经营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复耕利用。
第三条依法流转“优权益”。鼓励撂荒耕地“零租金”“低租金”代耕、流转集中起来。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一方面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另一方面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组建的土地代耕合作组织在保留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农户委托代耕”“集体代耕”等模式恢复生产,并合理确定承包农户、村集体、业主的利益分配方式;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对因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户口无力耕种而撂荒的,发包方应引导其复耕或自愿交回耕地,经引导拒不复耕或交回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承包地并依法重新发包或作为机动地。各村和发包方不得违法流转农户撂荒承包地,不得改变撂荒地的农业用途。
第四条规模经营“防非粮”。建立“乡镇牵头、部门协同、村级主体、农户参与”的责任机制,大力扶持现代农业园区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完善“主导产业+特色种植”的多元化产业发展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经济效益;鼓励农民合作社进行代耕代种,提高耕地利用率,发展农业产业。产业发展必须推广“粮经套(间)种”模式,粮经比例要达到5:5以上,严禁土地流转“非粮化”“非农化”倾向无序蔓延。
第五条分类施策“解难题”。各乡镇、村社要认真分析撂荒原因,紧盯重点镇村、重点区域、整片撂荒、弃耕农户,破解撂荒难题,解决瓶颈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复耕复垦目标任务。对农民不愿耕种,又没有进行流转的耕地,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开展好整治和引导工作。根据地理条件,按照“宜粮则粮、宜特则特”原则发展粮食、特色水果、中药材、优质牧草等,增加多样化产品供给。
第六条改善条件“推复耕”。对因基础设施条件差无法耕种而产生的成片撂荒耕地,具备条件的可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或者申报有关农业项目,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因灾损坏的耕地,要及时组织修复,为农民复耕提供便利条件。引导农民对撂荒地开展地力培肥,采取增施有机肥、推广秸秆还田等措施,尽快恢复撂荒地肥力。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农事服务超市”等服务模式。
第七条停发补贴“给惩戒”。对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流转耕地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由承包方依法解除流转受让方土地经营权。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约束监督,将“禁止耕地撂荒及违约责任”写入土地流转合同。
第八条复耕复种“给奖励”。对开展撂荒地复耕复种达到一定规模(相对成片复耕30亩以上,且达到要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按照20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资金通过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列支。
第九条政策激励“给支持”。对积极参与整治耕地撂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轮作休耕、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上优先安排物资资金支持。
第十条夯实责任“建机制”。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全面分析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建立完善遏制耕地撂荒的长效机制,防止耕地撂荒问题反弹。县农业农村局要不定期对耕地撂荒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予以通报、警示、约谈;把耕地撂荒与评优挂钩,纳入乡村治理相关内容,对撂荒农户取消参评文明户和五好家庭资格;把撂荒耕地整治利用纳入对乡镇政府目标考核,在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考核结果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考核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参与涉农项目申报。
本措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措施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