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承担本行政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县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编制县区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县区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定县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县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依照规定牵头协调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环境污染纠纷。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县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县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参与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
(四)参与提出县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县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县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县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县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参与制定县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县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协调县区核安全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县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的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九)负责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制定县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县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参与建设和管理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按规定发布县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县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负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相关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制度。监督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十二)统一负责县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开展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强化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监督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县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县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县区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统筹谋划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分解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统一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属地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协助属地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绩效考核,定期通报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执法,协同作战,集中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嘉陵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