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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5年12月12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权德锐 | 川 0821交罚〔2025〕499号 | 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 2025年 11月 20日 01时 28分,我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嘉川五中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权德锐驾驶川 U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国华镇运输至苍溪高坡镇,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川 U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但当事人权德锐在实施该趟道路货物运输时并未开启卫星定位系统,执法人员现场多次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川 U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轨迹显示无数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25 | 2026-1-24 | 2026-11-2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2 | 奉兵 | 川 0821交罚〔2025〕498号 | 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 2025年 11月 20日 00时 25分,我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红旗干道汉王山酒店门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奉兵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块石,从旺苍县黄洋镇运输至苍溪县高坡镇,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但当事人奉兵在实施该趟道路货物运输时并未开启卫星定位系统,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轨迹显示无数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25 | 2026-1-24 | 2026-11-2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3 | 宋全邦 | 川 0821交罚〔2025〕511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年 11月 26日 14时 4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XX(川 HXX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11月 26日 14时 44分,宋全邦驾驶其所属川 HXX(川 H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27 | 2026-1-26 | 2026-11-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4 | 赵兵 | 川 0821交罚〔2025〕503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11月 26日 10时 2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城中学 -西南门对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赵兵驾驶川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赵兵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东城中学-西南门,目的地为广旺幸福小区 1区,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乘客已关闭订单,金额为4.50元。驾驶人赵兵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赵兵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赵兵,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赵兵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东城中学-西南门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27 | 2026-1-26 | 2026-11-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5 | 周仕伟 | 川 0821交罚〔2025〕508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11月 25日 20时 1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佰章小学校对当事人周仕伟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周仕伟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周仕伟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佰章小学校,目的地旺苍白云堡国际酒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5.00元,驾驶人周仕伟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周仕伟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丁义敏,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周仕伟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佰章小学校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27 | 2026-1-26 | 2026-11-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6 | 蒋明 | 川 0821交罚〔2025〕500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11月 22日 17时 3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凯旋城对当事人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蒋明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蒋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布雷尔利不锈钢,目的地为旺苍县凯旋城,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5.36元,驾驶人蒋明不能出示川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蒋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蒋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蒋明驾驶川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凯旋城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2025年 11月 22日 17时 3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凯旋城对当事人驾驶车辆川 HD45000 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蒋明驾驶川HD45000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蒋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布雷尔利不锈钢,目的地为旺苍县凯旋城,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5.36元,驾驶人蒋明不能出示川HD45000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蒋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蒋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蒋明驾驶川HD45000小型轿车在旺苍县凯旋城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27 | 2026-1-26 | 2026-11-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7 | 奉兵 | 川 0821交罚〔2025〕505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11月 26日 00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在嘉川红旗干道快捷商砼门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奉兵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块石,从旺苍县檬子乡运输至张华镇,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27 | 2026-1-26 | 2026-11-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8 | 罗雍 | 川 0821交罚〔2025〕504号 | 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 2025年 11月 25日 01时 00分,2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嘉川五中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罗雍驾驶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装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黄洋镇运输至苍溪县高坡镇。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但当事人罗雍在实施该趟道路货物运输时并未开启卫星定位系统,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轨迹显示无本次数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27 | 2026-1-26 | 2026-11-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9 | 权德锐 | 川 0821交罚〔2025〕507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11月 26日 0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嘉川五中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权德锐驾驶川 U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黄洋镇运输至旺苍县张华镇,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27 | 2026-1-26 | 2026-11-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0 | 李九容 | 川 0821交罚〔2025〕512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11月 27日 10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妇幼保健院对当事人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九容驾驶川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李九容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妇幼保健院,目的地为旺苍县水岸华府,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94元,驾驶人李九容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九容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李九容,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九容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妇幼保健院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28 | 2026-1-27 | 2026-11-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1 | 杜跃伟 | 川 0821交罚〔2025〕489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 年 11 月 12 日 13 时 35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周峰(23070217054)在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外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车头牌照为川 HXX、车尾牌照为川 HXX挂的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11月 12日 13时 35分,驾驶员杜跃伟驾驶车头为川 HXX、车尾为川 HXX挂的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英萃镇旺苍中陶矿业有限公司运往旺苍县嘉川镇快捷搅拌站,驾驶员杜跃伟在通行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28 | 2026-1-27 | 2026-11-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2 | 乔长林 | 川 0821交罚〔2025〕518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11月 30日 15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东城中学-西南门对当事人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乔长林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乔长林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花小猪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旺苍东城中学-西南门,目的地为和成云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3.70元,驾驶人乔长林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乔长林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乔长林,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乔长林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东城中学-西南门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2-1 | 2026-11-30 | 2026-11-3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3 | 何勇 | 川 0821交罚〔2025〕520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11月 30日 16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白云堡国际酒店对当事人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勇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3名乘客,何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达鲜花,目的地为旺苍白云堡国际酒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73元,驾驶人何勇不能出示川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何勇,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勇驾驶川HXX小型轿车在旺苍白云堡国际酒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2-2 | 2026-12-1 | 2026-12-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4 | 索国东 | 川 0821交罚〔2025〕519号 | 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 2025年 12月 01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环线华运门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索国东驾驶川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从白水连心煤业运输至嘉川攀钢,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川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但当事人索国东在实施该趟道路货物运输时并未开启卫星定位系统,执法人员现场多次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川 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轨迹显示无数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2-3 | 2026-12-2 | 2026-1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5 | 张晓东 | 川 0821交罚〔2025〕516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11月 28日 08时 1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对当事人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晓东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张晓东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东河镇栖岛花园,目的地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10.73元,驾驶人张晓东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晓东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赵秀兰,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晓东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2-3 | 2026-12-2 | 2026-1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6 | 雷森 | 川 0821交罚〔2025〕521号 | 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 2025年 12月 01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白水镇分水村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雷森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从白水兴旺煤业运输至唐家河电厂,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川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但当事人雷森在实施该趟道路货物运输时并未开启卫星定位系统,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轨迹显示无本次数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2-4 | 2026-12-3 | 2026-12-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7 | 何文君 | 川 0821交罚〔2025〕525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12月 03日 10时 5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妇幼保健院对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文君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何文君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曹操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妇幼保健院,目的地为旺苍县七一中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驾驶员劳动报酬为 5.51元,驾驶人何文君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文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何兵,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文君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妇幼保健院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2-4 | 2026-12-3 | 2026-12-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8 | 尹苏萍 | 川 0821交罚〔2025〕523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12月 03日 09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天香锦家居处对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尹苏萍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尹苏萍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天香锦家居,目的地为旺苍县总工会,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关闭该订单,驾驶人尹苏萍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尹苏萍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尹苏萍,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尹苏萍驾驶川 HXX小型轿客车在天香锦家居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2-4 | 2026-12-3 | 2026-12-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9 | 李军 | 川 0821交罚〔2025〕524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本机构接到电话举报,反映:川 H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超限超载从黄洋超限站,站外通行未进站检测。2025年 12月 02日 19时 0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旺苍县黄洋镇卫生院处查获,川 HXX正在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过调查,2025年 12月 02日 19时 08分,川 H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木材,驾驶员李军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2-4 | 2026-12-3 | 2026-12-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20 | 何纪卫 | 川 0821交罚〔2025〕526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5年 12月 03日 09时 1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李铭宇(23070217051)在旺苍县三江镇新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纪卫驾驶所属川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纪卫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5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何纪卫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2-4 | 2026-12-3 | 2026-12-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5年12月12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旺苍县恒鑫汽修服务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510821MA69L51781 | 姚杰 | 川 0821交罚〔2025〕517号 | 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 |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0 时 4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旺苍县恒鑫汽修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旺苍县恒鑫汽修服务部工作人员正在给轿车电路解码。通过调查发现,旺苍县恒鑫汽修服务部备案许可的经营范围为三类,具体为汽车润滑与养护及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其进行的轿车电路解码作业行为,不属于其经营范围,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现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5年 11月26日 10时 2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再次到旺苍县恒鑫汽修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旺苍县恒鑫汽修服务部正在对轿车川 GAV398进行维修电路作业,该项作业内容同样不属于其经营范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制件、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2025-12-3 | 2026-2-2 | 2026-1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