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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三)

发布机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5-11-05 10:59 字体: [ ]

序 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
金额
(元)
处罚决定
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 旺苍县美仕达日用杂品经营部 旺综执处
〔2025〕14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旺苍县美仕达日用杂品经营部于2025年10月2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市场(市场大厦10号门面),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卖百货),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50 2025
/10/29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2 旺苍县宜家乐百货门市部 旺综执处
〔2025〕15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旺苍县宜家乐百货门市部于2025年10月2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综合市场101号,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卖百货),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50 2025
/10/29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3 旺苍县兴鑫电动车行 旺综执处
〔2025〕16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旺苍县兴鑫电动车行于2025年10月2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200号,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卖摩托),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100 2025
/10/29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4 旺苍县鑫锐摩托车经营部 旺综执处
〔2025〕17号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旺苍县鑫锐摩托车经营部于2025年10月29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166号,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从事经营性活动(卖摩托),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100 2025
/10/29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