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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四川筑典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112MA62X14M85 | 陈军员 | 旺林罚决〔2025〕44号 |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履行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保护责任案。 | 2025年7月,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在2024年林草湿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G5京昆高速公路项目存在超越原审批范围违法使用米仓山大峡谷风景名胜区林地现象,移交行政执法股要求查处。经查,2025年3月至5月,四川筑典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盐河镇自生村、龙潭村(米仓山大峡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实施G5京昆高速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由于部分结构物未纳入原审批范围,且地质结构不稳定,施工过程中垮塌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超出审批范围占用部分林地进行施工,对景区内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了破坏。经现场勘验、检查,四川筑典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毁坏森林资源总面积为3048平方米,均位于米仓山大峡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内。其中超审批范围施工违法使用林地2120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按地类分乔木林地1963平方米,毁坏乔木林地上林木199株,优势树种青冈,其他无立木林地157平方米;仅毁坏林木地块面积928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毁坏林木102株,计蓄积2.7立方米,出材0.8立方米,优势树种青冈,起源人工。 |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罚款;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一年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处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
4.5 | 2025/8/14 | 2099/12/31 | 2026/8/14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 08466390H |
|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国华镇山坪村村民委员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4510821ME1323785Q | 曾颂平 | 旺林罚决〔2025〕23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木案。 | 2025年3月,国家林草综合执法下发旺苍县国华镇山坪村4组茶园至山峰村5组红盅坪森林防火通道3公里疑似毁坏林木、林地图斑,要求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股调查处理。经初查,2023年7月,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国华镇山坪村村民委员会修建山坪村4组茶园至山峰村5组红盅坪森林防火通道,2024年7月施工至小地名“板桥子沟”处因临时堆放在路边的施工废弃物被雨水冲刷造成道路边坡林木损毁。经现场勘验、检查,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国华镇山坪村村民委员会修建防火通道毁坏2841平方米林地上林木158株,其中人工起源的商品林乔木林147株,优势树种华山松,计蓄积9.7立方米,天然起源的省级公益林一般灌木林地上散生资源11株,计蓄积0.7立方米,共毁坏林木蓄积10.4立方米,出材6.3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罚款;其他—补种 |
责令停止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于一年内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58株三倍的树木474株; 2.处毁坏林木价值(6.3立方米×220元/立方米=1386.00元)五倍的罚款,共计金额:陆仟玖佰叁拾元整(¥:6930.00元)。 |
0.693 | 2025/5/30 | 2099/12/31 | 2026/5/30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 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