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旺苍县财政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法人)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5-08-01 17:25 字体: [ ]

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川奥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人组织

91510800

MA66LMJE3T

邱丽 旺财罚〔2025〕1号 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一是在代为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时,在采购文件5.3.3.1.一般资格审查内容(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擅自增加提供“法人身份证明”这一概念不明的要求。该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规定的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范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二是在2024年10月23日组织评审时,在资格审查阶段,评审委员会对“法人身份证明”提出疑问后,你公司做出书面澄清将采购文件中所称的“法人身份证明”解释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混淆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且该解释并未在采购文件中向投标供应商进行公开告知,利用存在重大歧义的概念,误导评审委员会做出不利于供应商公平竞争的判断,导致4家供应商因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格审查未能通过,仅3家供应商通过审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第3项违法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适用条件“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金额不满1000万元,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裁量阶次“警告”和第32项违法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适用条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金额不满1000万元,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裁量阶次“警告” 警告 警告 / 2025年2月20日 / 2025年5月19日 旺苍县财政局

115107220

084663661

广元市鑫航农机有限公司 法人组织

91510802

56074610XG

张晓芹 旺财罚〔2025〕2号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在旺苍县2024年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普济镇农机采购)(项目编号:N5108212024000113)中,广元市鑫航农机有限公司未对响应文件的相关真实性进行审核,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违法行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适用条件“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被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导致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裁量阶次“1.采购金额7‰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为一年;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处采购金额(124600000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即6230元(大写:陆仟贰佰叁拾元整)。 0.623 2025年3月7日 / 2025年6月6日 旺苍县财政局

115107220

084663661

旺苍县黄洋镇人民政府 法人组织

11510722

0084674570

向飞 旺财罚〔2025〕3号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旺苍县黄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黄洋镇农贸市场(维修)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利港政采竞〔2023〕121号),其实施的采购方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交由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主体、组织形式、信息公开等政府采购程序均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第27项违法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适用条件“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金额不满1000万元,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裁量阶次“警告”之规定。 警告 警告 / 2025年3月11日 / 2025年9月10日
四川百利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组织

915107

00MA7JL92C7K

王琼 旺财罚〔2025〕6号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在2024年旺苍县茶产业巩固提升项目茶叶机械设备采购项目(二次)(N5108212024000084)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违法行为“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条件“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1.采购金额不满1000万元,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但拒绝改正的;2.采购金额不满1000万元,违法行为无法改正的。”裁量阶次“1.采购金额7‰-8‰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为一年;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采购金额(550000元)的千分之七的罚款,即3850元(大写:叁仟捌佰伍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0.385 2025年7月23日 2026年7月22日 2025年10月22日 旺苍县财政局

11510722

0084663661??

沪枚智能运维(济南)有限公司 法人组织

91370100M

A945JCL4W

陈仪凤 旺财罚〔2025〕7号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在2024年旺苍县茶产业巩固提升项目茶叶机械设备采购项目(三次)(N5108212024000084)中,擅自终止与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违法行为“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条件“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裁量阶次“1.采购金额5‰-6‰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为一年;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采购金额(550000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750元(大写:贰仟柒佰伍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0.275 2025年7月23日 2026年7月22日 2025年10月22日 旺苍县财政局

11510722

0084663661??

成都市百世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组织

91510104

MA6735LR95

邓勇昌 旺财罚〔2025〕8号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在旺苍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普济镇农机采购)(采购项目编号:N5108212025000012)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违法行为“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条件“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1.采购金额不满1000万元,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但拒绝改正的;2.采购金额不满1000万元,违法行为无法改正的。”裁量阶次“1.采购金额7‰-8‰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为一年;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川财规〔2023〕13 号)减轻处罚清单第3项“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1.补充签订采购合同的;2.取得采购人谅解的。 罚款 处合同包1采购金额(460000元)的千分之七的罚款,即3220元(大写:叁仟贰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0.322 2025年7月23日 / 2025年10月22日 旺苍县财政局

11510722

0084663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