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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彭友智 | 旺林罚决〔2025〕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坏林木、林地案 | 2023年9月,四川众建兴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取得旺苍县国防动员综合训练场项目施工建设,与旺苍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将该项目土石方开挖与作业班组彭友智签订《施工合同》,由彭友智负责完成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土石方运输、平整场地等,约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如未按施工图施工所产生的后果将由乙方承担责任。同年9月,彭友智在实施土石方开挖平整场地时,由于坡度较陡,考虑排水和防护措施,为确保山体稳定性,擅自超越用地红线开挖林地实施了降坡处理,造成红线外林木、林地被毁坏。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毁坏林木、林地面积853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毁坏林地上的活立木55株,计立木蓄积量1.7立方米、出材量1.1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毁坏林木、林地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对毁坏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165株;2.处毁坏林地853平方米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853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1706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53平方米×10元/平方米=8530元)一倍的罚款贰万伍仟伍佰玖拾元整(¥:25590.00元)。 | 2.559 | 2025/7/2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