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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填报时间:2025年5月29日 | |||||||||||||
| 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 旺苍县贝斯特休闲网咖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MA6250C46Y | 覃琬茹 | (旺)文综罚字〔2025〕4号 | 未按规定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2025年3月21日10时30分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余洋(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8)、唐正荣(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7)、杨盛兰(行政执法证号:23070221023)对位于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222号的旺苍县贝斯特休闲网咖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同时向领班陈凤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场所进行了依法检查,检查发现场所正在营业,有11人正在上网。该场所茶楼区包间内有电脑可进行上网,但未接入技术监管措施。据工作人员自述包间雅2、3、5、6、7、8、9、10、11、12共10间,房内有电脑共10台。以上雅间内电脑可供包间消费者自行上网使用,无需身份验证。 2025年3月26日,经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该案立案调查。4月10日,旺苍县贝斯特休闲网咖店法定代表人覃琬茹委托旺苍县贝斯特休闲网咖店现场工作人员肖勇均到旺苍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3月21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未按规定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 现查明,旺苍县贝斯特休闲网咖店未按规定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 |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同时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情节轻微,2年内第1次查处,处以警告。” |
警告 | 警告 | 0.00元 | 2025/5/15 | 2099/12/31 | 2026/5/15 | 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