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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5-05-28 17:34 字体: [ ]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王言昭 旺林罚决〔2025〕11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5年3月,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股在木门镇查办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农建村五社疑似违法占用林地建养牛场情况。经初查,2022年12月,木门镇农建村五社村民李禹全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开挖自家位于木门镇农建村五社小地名“石坝子湾”林地建设养牛场。经现场勘验、检查,李禹全违法使用林地622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毁坏林地上活立木53株,起源人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期间,王言昭主动申请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4月30日,我局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达成一致协议,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上述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于一年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335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拟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灌木林地:704平方米×6元/平方米=4224.00元,商品林乔木林地:631平方米×10元/平方米=6310.00元,小计金额10534.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35平方米×10元/平方米=13350.00元)(合计金额:23884.00元)0.1倍罚款,共计金额:贰仟叁佰捌拾捌元肆角整(¥:2388.40元)。
0.23884 2025/5/20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
李禹全 旺林罚决〔2025〕12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4年9月,第二批国家森林督查下发旺苍县国华镇春风村黄家平肉羊养殖基地项目疑似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情况,移交行政执法股要求调查处理。经初查,2023年11月,旺苍县新奇养殖家庭农场申请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资许准(广)〔2023〕122号】后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超审批范围开挖林地建设肉羊养殖基地,因施工开挖林地导致养殖基地西北侧和东北侧发生滑坡,从而造成林地上林木损毁。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县新奇养殖家庭农场超范围使用林地572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毁坏林地上活立木36株,起源人工;施工导致的山体滑坡毁坏858平方米林地上林木54株,计蓄积7.4立方米,出材4.4立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主要树种华山松,起源人工。旺苍县新奇养殖家庭农场既有超范围使用林地,又有毁坏林木,其主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期间,李禹全主动申请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4月30日,我局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达成一致协议,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李禹全有上述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现责令于一年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22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拟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622平方米×10元/平方米=622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22平方米×10元/平方米=6220.00元)(合计金额:12440.00元)0.1倍罚款,共计金额:壹仟贰佰肆拾肆元整(¥:1244.00元)。
0.1244 2025/5/20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
赵思万 旺林罚决〔2025〕17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3年6月至8月,赵思万在实施2023年旺苍县黄洋镇水营村十一组通组路项目建设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进行道路改道施工;同时,道路排危施工造成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检查,黄洋镇水营村十一组通组路项目建设毁坏森林资源面积4960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无散生资源。其中改建道路占用林地1870平方米、道路施工排危毁坏林地640平方米、毁坏道路边坡2450平方米灌木林地上地表植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调查中,违法当事人主动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2025年5月16日,经磋商一致,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灌木林地:1870平方米×6元/平方米×2倍=2244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870平方米×10元/平方米=18700.00元)(小计41140.00元);
2.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灌木林地:640平方米×6元/平方米×2倍=768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40平方米×10元/平方米=6400.00元)(小计14080.00元)0.9倍,金额12672元。
处以上费用合计金额53812.00元0.5倍的罚款,金额:贰万陆仟玖佰零陆元整,小写¥:26906.00元。
2.6906 2025/5/26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