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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二) | |||||||||||
| 序 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 金额 (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1 | 旺苍县蜀山液化气有限公司 |
旺综执处 〔2025〕9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2025年4月15日,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移交“旺苍县蜀山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编造虛假入户安全表”的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情况属实。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 8000 |
2025 /5/20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