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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旺苍县锦源钙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59754 6195C |
姜友兴 | 旺林罚决〔2025〕8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旺苍县锦源钙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上半年至2024年1月,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旺苍县嘉川镇雷家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西侧矿权界外的林地修建机械便道和扩建进料口场地。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县锦源钙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11755平方米(折合17.62亩),按用途分:修建探矿便道使用林地11073平方米、扩建进料口场地使用林地682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罚款;其他--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限期于2025年5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灌木林地11755平方米×6元/平方米=7053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755平方米×10元/平方米=117550.00元)(小计188080.00元)三倍的罚款,共计罚款金额:伍拾陆万肆仟贰佰肆拾元整(¥:564240.00元)。 | 56.4240 | 2025/5/12 | 2099/12/31 | 2026/5/12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 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