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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5年5月15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孙军 | 川 0821交罚〔2025〕151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4月 17日 1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盐家河路段执法检查时,查获孙军驾驶赣 C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黄洋建诚砂场装载洗沙运输到嘉川镇私人料场。通过调查,孙军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洗沙车货总重为 37.7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6.7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4-21 | 2025-4-20 | 2026-4-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2 | 刘涛 | 川 0821交罚〔2025〕130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 年 04 月 10 日 13 时 4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XX(川 HXX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4月 10日 13时 40分,驾驶员刘涛驾驶川 HXX(川 H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4-21 | 2025-4-20 | 2026-4-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3 | 刘涛 | 川 0821交罚〔2025〕153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4月 19日 22时 1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23070217049)在嘉川红旗干道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涛驾驶川 Y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黄洋镇私人料场运输至苍溪县东溪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4-21 | 2025-4-20 | 2026-4-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4 | 高宗伟 | 川 0821交罚〔2025〕152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4月 20日 0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白水镇陈家岭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高宗伟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机沙,从旺苍县白水镇运输至苍溪县东溪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4-21 | 2025-4-20 | 2026-4-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5 | 何永恒 | 川 0821交罚〔2025〕127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 年 04 月 10 日 12 时 17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XX(川 HXX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4月 10日 12时 17分,驾驶员何永恒驾驶川 HXX(川 H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4-23 | 2025-4-22 | 2026-4-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6 | 杨文强 | 川 0821交罚〔2025〕157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 年 04 月 21 日 10 时 19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古店村处执法检查时,查获杨文强驾驶其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弃渣。通过调查,杨文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弃渣车货总重为 37.45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6.45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4-24 | 2025-4-23 | 2026-4-2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7 | 杨兆勇 | 川 0821交罚〔2025〕149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年 04月 18日 09时 0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4月 18日 09时 06分,杨兆勇驾驶其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4-25 | 2025-4-24 | 2026-4-2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8 | 马胜建 | 川 0821交罚〔2025〕162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4月 24日 08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紫金苑-北门对当事人马胜建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马胜建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马胜建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紫金苑-北门,目的地为旺苍县教育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马胜建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马胜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马胜建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紫金苑-北门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4-25 | 2025-4-24 | 2026-4-2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9 | 刘涛 | 川 0821交罚〔2025〕167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4月 24日 14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嘉川镇石龙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涛驾驶川 Y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从旺苍县嘉川镇私人煤厂运输至黄洋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4-25 | 2025-4-24 | 2026-4-2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0 | 何正书 | 川 0821交罚〔2025〕129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 年 04 月 10 日 10 时 15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 88km处执法检查时。查获何正书驾驶其所属川 A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弃渣。通过调查,何正书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弃渣车货总重为 31.4吨,三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25吨,共计重量超限 6.4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4-27 | 2025-4-26 | 2026-4-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1 | 侯晓玲 | 川 0821交罚〔2025〕171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4月 27日 17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石龙庄园对当事人侯晓玲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侯晓玲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侯晓玲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七一中学西南侧,目的地为石龙庄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03元,驾驶人侯晓玲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侯晓玲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她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侯晓玲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石龙庄园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4-29 | 2025-4-28 | 2026-4-2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2 | 张国平 | 川 0821交罚〔2025〕179号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2025年 05月 05日 15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凤冠酒店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座 5人,车上共计装载 3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出发,到广元市城区,驾驶员张国平在旺苍县通过电话联系乘客,商议的车费是 25元 1人,由于乘客刚上车就被执法人员检查到了,所以还没收取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5-7 | 2025-5-6 | 2025-5-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3 | 陈博 | 川 0821交罚〔2025〕186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5月 05日 14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振兴路路段处对当事人陈博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陈博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2名乘客,陈博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味来时光,目的地为共青团旺苍县委员会,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陈博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陈博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陈勇生,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陈博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振兴路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5-8 | 2025-5-7 | 2025-5-7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4 | 何伟 | 川 0821交罚〔2025〕166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 年 04 月 21 日 13 时 24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XX(川 HXX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4月 21日 13时 24分,何伟驾驶其所属川 HXX(川 H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5-9 | 2025-5-8 | 2025-5-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5 | 何元勇 | 川 0821交罚〔2025〕188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5月 08日 09时 5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红中茶楼棋牌室对当事人何元勇驾驶车辆川 HD65158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元勇驾驶川 HD65158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何元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红中茶楼棋牌室,目的地为中国人民保险(旺苍支公司东河营销服务部),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何元勇不能出示川 HD65158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元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李秀菊,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元勇驾驶川 HD65158小型普通客车在红中茶楼棋牌室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5-9 | 2025-5-8 | 2025-5-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