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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旺府办函〔2025〕1 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旺苍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旺苍县税务局、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旺苍县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旺苍监管支局等六部门于2025年1月23日印发了《旺苍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旺住建发〔2025〕10号),因其优惠政策与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日印发的《旺苍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旺府办发〔2024〕10号)第十条“安置奖励及优惠政策”不一致,现将《旺苍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旺住建发〔2025〕10号)执行期间,《旺苍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旺府办发〔2024〕10号)第十条“安置奖励及优惠政策”修订如下:
(一)房票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时,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给予被征收人票面金额以外的额外每人1.8万元的奖励,同时按政策享受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并在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完成备案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贴399元/平方米,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在非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完成备案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贴299元/平方米,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4.5万元。
(二)支持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在县城区购买新建车位车库并在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完成备案的,给予购房补贴3000元/个,同一购房户最高补贴不超过6000元;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业用房并在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完成备案的,按建筑面积给子购房补贴99元/平方米,每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同一购房户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
财政补贴资金在所购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予以兑付。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