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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府办发〔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经2025年1月22日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25年1月23日零点起停止执行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7月25日印发的《旺苍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七条措施》(旺府办发〔2024〕8号)。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建车库车位、新建商业用房以及在非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备案的,开始执行《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旺苍县税务局、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旺苍县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旺苍监管支局关于印发<旺苍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旺住建发〔2025〕10号)。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