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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政策类别 | 发布层级 | 执行层级 | 受理部门 (单位) | 办理部门 (单位) | 申请对象 | 申兑方式 | 兑现时限(工作日) | 有效期 | |||
序号 | 主项 | 序号 | 情形项 | ||||||||||
1 | “个转企”奖励 | 1 | 县财政对个体户转为企业的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个转企”的按照省政府文件每户 6000 元标准给予分年度一次性兑现。 | 旺苍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旺苍县商贸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旺服领〔2024〕1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 | 县商合局 | 企业 | 免申即享 | 60日 | 2024年1月5日至2029年1月5日 |
2 | 企业进规上限奖励 | 2 | 达到“两上”企业入库标准,进规入库后持续稳定经营五年及以上,给予企业 5 万元奖励,按照 40%、40%、20%比例从入库次年起分年度兑现。其中 2023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期间完成入库的企业按照省政府文件先行一次性兑付4万元或2万元。 | 旺苍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旺苍县商贸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旺服领〔2024〕1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 | 县商合局 | 企业 | 免申即享 | 60日 | |
3 | 财力贡献奖励 | 3 | 奖励扶持对象在县内纳税,年度营收增幅达 20%以上,从完成进规上限当年起,给予企业政策奖励,参照其当年对我县年度财力贡献的 70%、60%、50%的比例分年度逐年进行政策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 40%的比例进行政策奖励,按会计年度清算兑现。 | 旺苍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旺苍县商贸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旺服领〔2024〕1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 | 县商合局 | 企业 | 免申即享 | 60日 | |
4 | 商贸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 | 4 | 限上零售业企业。经税务平台核实,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1500 万元、2000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且年度增幅达到 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 万元、3 万元、5 万元、8 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0 万元后,按每新增 1000 万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 1 万元奖励。 | 旺苍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旺苍县商贸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旺服领〔2024〕1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 | 县商合局 | 限上零售业企业 | 免申即享 | 60日 | |
5 | 限上批发业企业。经税务平台核实,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3000 万元、5000 万元、1亿元、2亿元且年度增幅达到 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 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亿元后,按每新增 1亿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 1万元奖励。 | 旺苍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旺苍县商贸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旺服领〔2024〕1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 | 县商合局 | 限上批发业企业 | 免申即享 | 60日 | |||
6 | 入库标准为 500 万元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经税务平台核实,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亿元且年度增幅达到 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 万元、5 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后,按每新增 1000万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 1万元奖励。2.入库标准为 1000 万元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经税务平台核实,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8000万元、1 亿元且年度增幅达到 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1万元、2万元、3 万元5 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后,按每新增 1000万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1万元奖励。 | 旺苍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旺苍县商贸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旺服领〔2024〕1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 | 县商合局 | 规上服务业企业 | 免申即享 | 60日 | 2024年1月5日至2029年1月5日 | ||
7 | 入库标准为 1000 万元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经税务平台核实,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8000万元、1 亿元且年度增幅达到 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1万元、2万元、3 万元5 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后,按每新增 1000万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1万元奖励。 | 旺苍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旺苍县商贸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旺服领〔2024〕1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 | 县商合局 | 规上服务业企业 | 免申即享 | 60日 | |||
8 | 入库标准为 2000 万元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经税务平台核实,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8000 万元、1 亿元、1.2亿元且年度增幅达到 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1万元、2 万元、3 万元、5 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2 亿元后,按每新增 1000 万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 1万元奖励。 | 旺苍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旺苍县商贸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旺服领〔2024〕1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 | 县商合局 | 规上服务业企业 | 免申即享 | 60日 | |||
5 | 高质量创新主体奖励 | 9 | 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旺府发〔2023〕 29 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5日 |
10 | 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旺府发〔2023〕 29 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5日 | ||
11 | 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旺府发〔2023〕 29 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5日 | ||
12 | 对每年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2万元资金支持。 |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旺府发〔2023〕 29 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5日 | ||
13 | 对新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年度研发费用(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达到企业年营业收入3%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旺府发〔2023〕 29 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5日 | ||
6 | 高水平创新平台奖励 | 14 | 对新获批的国、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旺府发〔2023〕 29 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5日 |
15 | 对新获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 |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旺府发〔2023〕 29 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5日 | ||
16 | 对新获批的国、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旺府发〔2023〕 29 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5日 | ||
17 | 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 |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旺府发〔2023〕 29 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5日 | ||
7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 18 | 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旺府办发〔2023〕1号) | 减免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6日至2028年1月16日 |
8 | 企业开办印章刻制免费 | 19 | 辖区内新开办企业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首套印章免费刻制费用,首套印章单枚74.5元 |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三大专项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旺府办函〔2021〕53号) | 减免类 | 县 | 县 |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 | 免申即享 | 1日 | 长期有效 |
9 | 贷款优惠 | 20 | 对绿色家居产业企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LPR上浮235个BP执行。 |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发《旺苍县“绿色家居贷”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旺府办发〔2023〕10号) | 权益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旺苍经开区 | 企业 | 快申快享 | 60日 | 2023年5月26日至2028年5月26日 |
10 | 茶品牌宣传补助 | 21 |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开展的茶事活动(米仓山茶系列 节会活动、市级及以上展会活动、茶业年会、茶业论坛等)和以县政府名义申报创建的各类品牌,给予全额补助 |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补助办法(修订)的通知》(旺府办发〔2023〕17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单位 | 其他 | 90日 | 2023年8月9日—2028年8月8日 |
22 | 根据茶产业发展需要,报经县委、县政府审核同意, 涉茶部门宣传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给予全额补助;企业广告宣传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按不超过该宣传费用的50%进行补助。 |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补助办法(修订)的通知》(旺府办发〔2023〕17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单位 | 其他 | 90日 | 2023年8月9日—2028年8月8日 | ||
11 | 茶品牌营销推广补助 | 23 | 对于年销售额2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销售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补助办法(修订)的通知》(旺府办发〔2023〕17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单位 | 其他 | 90日 | 2023年8月9日—2028年8月8日 |
24 | 在省会或一线城市建有米仓山茶叶品牌专卖店,年销 售额达到500万元的,每店补助3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店补助8万元。 |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补助办法(修订)的通知》(旺府办发〔2023〕17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单位 | 其他 | 90日 | 2023年8月9日—2028年8月8日 | ||
25 | 每开发 1 个新产品并经认证且销售额达到30 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补助办法(修订)的通知》(旺府办发〔2023〕17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单位 | 其他 | 90日 | 2023年8月9日—2028年8月8日 | ||
26 | 新获得国家、省级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 万元;新获得国家、省级农民专合组织且年生产经营产值分别达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 元、5万元;新获得国家、省级家庭农场且年生产经营产值分别达2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补助办法(修订)的通知》(旺府办发〔2023〕17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单位 | 其他 | 90日 | 2023年8月9日—2028年8月8日 | ||
27 | 获得有机茶(基地和产品)首次认证和续认证的,每个分别补助2.5万元和1万元;获得绿色食品产品首次认证和续认证的,每个分别补助2万元和1万元 |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补助办法(修订)的通知》(旺府办发〔2023〕17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单位 | 其他 | 90日 | 2023年8月9日—2028年8月8日 | ||
12 | 茶园种植补助 | 28 | 栽植后第1年的茶园。次年8月份验收茶苗成活率在80%以.上且长势好的茶园,按照3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茶苗成活率低于80%的茶园不予补助。 |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幼龄黄茶园管护补助办法》的通知(旺府办发〔2021〕 18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全县幼龄黄茶园管护复核审定结果拨付资金,资金由县财政统筹。 | 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 |
29 | 栽植后第2和3年的茶园。次年8月份验收茶苗缺窝率不超过15%且长势良好的茶园,按照2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茶苗缺窝率超过15%以上的茶园不予补助。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全县幼龄黄茶园管护复核审定结果拨付资金,资金由县财政统筹。 | 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 | |||
13 | 肉牛羊产业养殖补助 | 30 | 对新建标准化肉牛圈舍 200 平方米及以上或新建标准化肉羊圈舍1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按 200 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旺苍县突破性发展肉牛羊产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旺府发〔2021〕13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 其他 | 当年12月底之前 | 2021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31 | 对改建成标准化肉牛圈舍 200 平方米及以上或改建成标准化肉羊圈舍1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按 100 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 其他 | 当年12月底之前 | 2021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32 | 对新建草料加工、仓储用房的按 150 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 其他 | 当年12月底之前 | 2021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33 | 对新增的良种母牛按 1500 元/头予以补助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 其他 | 当年12月底之前 | 2021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34 | 对养殖场(户)自繁的犊牛按 200 元/头予以补助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 其他 | 当年12月底之前 | 2021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35 | 种羊场引进的良种公羊按 1000 元/只予以补助、引进的良种母羊按 500 元/只予以补助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 其他 | 当年12月底之前 | 2021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14 | 饲料供应体系补助 | 36 | 加强秸秆资源利用,新建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 3 个以上,对新建秸秆青贮(氨化)池按 100元/立方米给予补助,对合格且用于县域内牛羊养殖的秸秆青贮(氨化)饲料按 30 元/吨予以补助,推进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 其他 | 当年12月底之前 | 2021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15 | 肉牛羊产业专利奖励 | 37 | 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我县从事肉牛羊生产加工、饲草饲料生产、冷藏物流等方面的经营主体,对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证书的经营主体每项专利给予 3—5 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 其他 | 当年12月底之前 | 2021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