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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4-11-04 10:14 字体: [ ]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0821682395969P     何泽东  旺林罚决〔2024〕58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到2023年5月,在田垭子沙岩矿西侧顶部矿界内实施首采平台建设,该平台与西侧界外林地形成10米高差,平台建设活动破坏了地质结构的稳定性,经雨水冲刷造成平台上方界外山体垮塌,为消除安全隐患,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进一步对界外的危岩体进行了排危;同时在平台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从南侧滚落到界外,造成林木毁坏。该矿于2023年5月停产,2024年7月申请注销采矿权。经勘验、检查,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田垭子沙岩矿矿山平台建设违法使用林地2005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按地类分:灌木林地767平方米、乔木林地1238平方米,毁坏林地上活立木蓄积7.4立方米;矿山平台建设废弃物滑落毁坏南侧982平方米林地上的林木69株,计蓄积6.4立方米,其中商品林3.5立方米、国家二级公益林2.9立方米,出材4.2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起源为人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罚款;其他-补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用途的2005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于2024年12月31日前补种毁坏林木69株三倍的树木207株。2.处擅自改变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1238平方米×10元/平方米=12380.00元,商品林灌木林地:767平方米×6元/平方米=4602.00元,小计金额:16982.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005平方米×10元/平方米=20050.00元)(合计金额:37032.00元)二倍的罚款74064.00元。3.处毁坏林木价值(4.2立方米×340元/立方米=1428.00元)五倍的罚款7140.00元。共计金额:捌万壹仟贰佰零肆元整(¥:81204.00元)。 8.1204  2024/11/1 2099/12/31 2025/11/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