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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旺苍县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10-22 09:57 字体: [ ]

2024年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旺苍县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旺苍县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旺苍县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需征收嘉川镇庙二村三组,庆寨村二组、四组、六组部分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为依法推进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等规定,结合县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旺苍县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征收集体土地分别位于嘉川镇庙二村三组,庆寨村二组、四组、六组,合计14.530亩(农用地14.475亩、建设用地0.055亩)(具体地块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旺苍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旺苍县嘉川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目的

用于旺苍县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庙二村三组,庆寨村二组、四组、六组均为5.98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生产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三)人员安置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执行。

(四)养老保障对象。指因旺苍县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同时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被征地所属村(组)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照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

(五)社会保障办理。项目征收涉及的社会保障办理按照《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名单,按照即征即转、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按程序申报办理。

(六)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或用地单位共同承担。政府或用地单位承担部分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资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统一支付给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宅基地和房屋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分别到嘉川镇庙二村村民委员会和庆寨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办理期限至2024年11月20日。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11月2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明提出书面意见,送至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东河镇百丈街240号,联系人:杨智,联系电话:0839—4209591)。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被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县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

七、本方案公告期满后,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嘉川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