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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0月16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4-10-16 10:56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10月16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方远明 川 0821交罚〔2024〕047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9月 22日 17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医院路段处对当事人方远明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方远明驾驶川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方远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人民医院-西北 1门,目的地为旺苍县白云堡锦绣名都,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由于乘客刚上车就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到了,乘客取消了订单。驾驶人方远明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方远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3 2024-9-22 2025-9-2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杨杰 川 0821交罚〔2024〕0477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9月 23日 0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苍旺公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杰驾驶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岩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3 2024-9-22 2025-9-2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张权 川 0821交罚〔2024〕0478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9月 24日 08时 1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海韵教育科技咨询有线公司处对当事人张权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权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张权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旺苍县中国工商银行(广元旺苍支行),目的地为海韵教育科技咨询有线公司,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92元,驾驶人张权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权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权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海韵教育科技咨询有线公司处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4 2024-9-23 2025-9-2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曾令辉 川 0821交罚〔2024〕0468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9月 18日 20时 31分,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34),侯劲成(23070217034)在 G542线南坝处,渝 DXX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9月 18日 20时 31分,驾驶员曾令辉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4 2024-9-23 2025-9-2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辜亿华 川 0821交罚〔2024〕047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9月 23日 23时 1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东河镇辜家湾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辜亿华驾驶川 Y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从黄洋镇运输至天星镇,该车所载货物为米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4 2024-9-23 2025-9-2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彭志勇 川 0821交罚〔2024〕0480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 09月 24日 00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何家坝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彭志勇驾驶川 F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从旺苍县黄洋镇运输至苍溪县东溪镇,彭志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1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彭志勇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4 2024-9-23 2025-9-2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7 柏小东 川 0821交罚〔2024〕047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9月 22日 17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红城医院路段处对当事人柏小东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柏小东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柏小东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红城医院西南侧,目的地为锦江一号一二栋,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由于乘客刚上车就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到了,乘客取消了订单。驾驶人柏小东不能出示川 HF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柏小东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5 2024-9-24 2025-9-2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8 李国成 川 0821交罚〔2024〕048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9 月 25 日 09 时 5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 G542 国道96K+58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国成所属川 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5 2024-9-24 2025-9-2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9 李万银 川 0821交罚〔2024〕0482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9 月 25 日 15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 G542 国道96K+58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万银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6 2024-9-25 2025-9-2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0 侯新平 川 0821交罚〔2024〕0484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9月 26日 07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政府路口对当事人候新平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面包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候新平驾驶川 HXX小型面包车运载 6名乘客,候新平与乘客互不认识,其中有 3名乘客从高阳镇关山村到旺苍县城,与乘客约定每人 20元。一名乘客从支溪河到旺苍县城,与乘客约定 8元,一名乘客从侯家河到旺苍县城,与乘客约定价格为 7元,一名乘客从高阳镇罗家渡大桥到旺苍县城,与乘客约定 5元,到了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候新平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面包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候新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候新平驾驶川 HXX小型面包车在旺苍县东河镇政府路口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7 2024-9-26 2025-9-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1 何军 川 0821交罚〔2024〕048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9月 27日 09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对当事人何军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军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军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一诺口腔对面,目的地为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09元,驾驶人何军不能出示川 HR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军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7 2024-9-26 2025-9-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2 白俊 川 0821交罚〔2024〕0486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9月 27日 08时 5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东河镇二幼儿园处对当事人白俊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白俊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白俊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京东养车(凯旋城店),目的地为东河镇二幼儿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61元,驾驶人白俊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白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白俊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东河镇二幼儿园处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7 2024-9-26 2025-9-2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3 刘涛 川 0821交罚〔2024〕048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9月 28日 10时 3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红旗干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刘涛所属川 Y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东河镇紫金小区私人料厂至苍溪县城,途径白水镇卢家坝社区,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9 2024-9-28 2025-9-2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4 邢心源 川 0821交罚〔2024〕049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0月 07日 14时 5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四季阳光城路段对当事人邢心源驾驶车辆川 HXX 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邢心源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邢心源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旺苍县四季阳光城,目的地为红城上品,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费,行程结束驾驶人实际收到车费  6.70元。驾驶人邢心源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邢心源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她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邢心源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四季阳光城处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0-8 2024-10-7 2025-10-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5 李斌 川 0821交罚〔2024〕0495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10月 07日 12时 50分,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34),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旺苍东执法检查中发现,川 YXX(苏 GEF3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10月 07日 12时 50分,驾驶员李斌驾驶其所属川 YXX(苏 G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0-8 2024-10-7 2025-10-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6 唐军林 川 0821交罚〔2024〕0497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10月 10日 14时 4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南坝执法检查中发现,川 RXX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4年 10月 10日 14时 41分,唐军林驾驶其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麻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0-10 2024-10-9 2025-10-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7 赵建光 川 0821交罚〔2024〕0496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0月 10日 14时 3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处对当事人赵建光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赵建光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起始地为滨河辜记超市对面,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赵建光实际收到车费  6.04元。驾驶人赵建光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赵建光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赵建光驾驶轿车川HXX在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乘客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0-11 2024-10-10 2025-10-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8 熊国艳 川 0821交罚〔2024〕0498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10月 10日 15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米仓山超市对当事人熊国艳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熊国艳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熊国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公园一号,目的地为米仓山购物超市,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7.01元,驾驶人熊国艳不能出示川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熊国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熊国艳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米仓山购物超市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0-11 2024-10-10 2025-10-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