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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机构:国华镇 发布时间: 2024-10-18 10:14 字体: [ ]

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但成文 旺国处〔2024〕5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但成文于2024年10月9日16时35分在国华镇石岗村旺宁路段(小地名:土地坝)盐井河流域禁渔期内违规钓鱼。 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 1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之规定。 行政罚款 100 2024年10月10日 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 11510722008467537K
2 李长清 旺国处〔2024〕6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李长清于2024年10月9日16时35分在国华镇石岗村旺宁路段(小地名:土地坝)盐井河流域禁渔期内违规钓鱼。 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 1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之规定。 行政罚款 100 2024年10月10日 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 1151072200846753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