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9月25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4-09-25 14:57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9月25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

社会信用代码

1 李焕国 川 0821交罚〔2024〕045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9月 08日 17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妇幼保健院对当事人李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XX驾驶川HN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3名乘客,李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福临村村民委员会东南侧,目的地为旺苍县妇幼保健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6.03元,驾驶人李XX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焕国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XX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妇幼保健院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9 2024-9-8 2025-9-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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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蹇保宁 川 0821交罚〔2024〕0453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9月 09日 11时 2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HXX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超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9月 09日 11时 24分,驾驶员蹇XX驾驶其所属川 HXX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9 2024-9-8 2025-9-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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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苟洋 川 0821交罚〔2024〕0452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9月 09日 11时 2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 RXX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9月 09日 11时 27分,驾驶员苟洋驾驶其所属川 RXX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9 2024-9-8 2025-9-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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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侯雷 川 0821交罚〔2024〕0455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9月 10日 13时 4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 G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侯XX驾驶其所属川 X6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石,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11 2024-9-10 2025-9-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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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强 川 0821交罚〔2024〕044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9月 06日 09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李铭宇(23070217051)在四川省旺苍县三江镇花园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王XX所属川 H3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麻岩,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11 2024-9-10 2025-9-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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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仁君 川 0821交罚〔2024〕0456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9月 10日 18时 35分,本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兴旺大道执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XX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张XX与 1名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中国红军城-南门,目的地为旺苍县中医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实际显示车费 6.10元。张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是他本人,2024年 7月份之前车辆在广元市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 7月份已预约出租转非,该车长期在旺苍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活动,并未办理在旺苍区域经营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11 2024-9-10 2025-9-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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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袁多全 川 0821交罚〔2024〕045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9月 12日 1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白水镇彭家坝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袁XX驾驶川 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12 2024-9-11 2025-9-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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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范兴刚 川 0821交罚〔2024〕0458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9月 12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煤铁厂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范XX驾驶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原煤,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12 2024-9-11 2025-9-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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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赵建平 川 0821交罚〔2024〕046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9月 18日 09时 4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教育局路段对当事人赵XX驾驶轿车川 H3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赵XX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赵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蜀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目的地为旺苍县教育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16元,驾驶人赵XX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赵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李XX,与当事人赵XX为夫妻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赵XX驾驶川 H3X6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教育局路段乘客下车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18 2024-9-17 2025-9-1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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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远华 川 0821交罚〔2024〕045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 年 09 月 10 日 08 时 35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杨容(23070217065)在广元市旺苍县紫荆小区对当事人刘XX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刘XX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刘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旺苍县紫荆小区,目的地为佰章小学校,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刘XX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刘远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刘XX,与当事人刘XX为父女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18 2024-9-17 2025-9-1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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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曾黎明 川 0821交罚〔2024〕046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9月 18日 19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孙家坝安置房对当事人曾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川 HXX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曾XX驾驶川 HF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3名乘客,曾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东河镇孙家坝安置房,目的地为钢管厂五区小郡肝火锅串串香(旺苍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曾XX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曾XX不能出示川 HF19793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19 2024-9-18 2025-9-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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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何继军 川 0821交罚〔2024〕0465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9月 19日 12时 3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XX驾驶本人所属川 J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黄洋镇工业园区中协砂石厂运往盐河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19 2024-9-18 2025-9-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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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王强 川 0821交罚〔2024〕046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9月 19日 10时 0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博骏公学对当事人王强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王XX驾驶川 HZ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王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栖岛家园,目的地为博骏公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元,驾驶人王XX不能出示川 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王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19 2024-9-18 2025-9-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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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杨林 川 0821交罚〔2024〕045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9月 19日 08时 3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好运来串串香(老城店)对当事人杨林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杨XX驾驶川H7XX小型普通客运载 1名乘客,杨XX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好运来串串香(老城店),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政府,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94元,驾驶人杨XX不能出示川 H7XX小型普通客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杨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杨XX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在好运来串串香(老城店)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19 2024-9-18 2025-9-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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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叶林 川 0821交罚〔2024〕0466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9月 18日 19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34),侯劲成(23070217034)在 G542线狮子坝处执法检查中发现,川 RXX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9月 18日 19时 20分,叶XX驾驶其所属川 R7X(川 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19 2024-9-18 2025-9-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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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侯映武 川 0821交罚〔2024〕0467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9月 18日 20时 02分,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34),侯劲成(23070217034)在  G542线旺苍东执法检查中发现,川 JXX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9月 18日 20时 02分,驾驶员侯XX驾驶川 J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米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19 2024-9-18 2025-9-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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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高华明 川 0821交罚〔2024〕0463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9月 19日 09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中医院对面对当事人高XX驾驶车辆川 H58057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高XX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3名乘客,高XX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旺苍县中医院对面,目的地为广元市火车站,与乘客商定价格按照 25元每人收取费用,到了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高华明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高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高华明驾驶川 XX7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中医院对面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19 2024-9-18 2025-9-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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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严学明 川 0821交罚〔2024〕0470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9月 19日 2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分水岭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严XX驾驶渝 D1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机沙,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0 2024-9-19 2025-9-1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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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王勇 川 0821交罚〔2024〕047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9月 19日 22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XX驾驶晋 A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未按照规定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0 2024-9-19 2025-9-1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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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李元双 川 0821交罚〔2024〕0473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 09月 18日 20时 2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XX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XX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7.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35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李元双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0 2024-9-19 2025-9-1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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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赵军 川 0821交罚〔2024〕0472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 09月 18日 20时 2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赵XX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赵军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7.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3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赵军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9-20 2024-9-19 2025-9-1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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