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发〔2024〕11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推动公共投资领域监管工作体系有效运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工程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局对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建设运营、投资绩效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或联合体以及个人取得、管理和使用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责任主体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出具审计结果。
第四条 县审计局依法与建设单位、履行公共投资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各司其职、衔接有序的公共投资领域监管工作体系有效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监管指导责任,县审计局应当对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县审计局应当推动建立由国家审计主导、内部审计主力、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机制,不断增强审计合力。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制度,选优配强内部审计人员,参照本办法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工作,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提供服务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
第八条 县审计局应当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量变更审核、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建设管理活动。
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程价款结算办理主体责任,依托内部或社会中介审计力量,及时完成本单位或本系统工程项目的结算办理工作。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内部监管制度,强化审核质量控制。竣工结算办理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县财政局确定,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九条 县审计局应当深入推进“大数据审计”,加大对公共投资领域数据信息的采集分析力度。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履行公共工程项目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县审计局建立公共工程项目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审计移送问题反馈机制,按照县审计局要求提供所需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文档。
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初及时将上一年度办理完成的公共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情况报送县审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将每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县审计局。
第十条 县审计局应当深入推进“研究型审计”,通过宏观研究政策、中观研究行业、微观研究项目,科学编制年度投资审计工作计划,有序推进投资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根据采集的本级公共投资领域数据信息,科学编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同时分行业、分类型、分重点做好中长期投资审计规划。
(二)根据县审计局掌握的全县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重点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受聘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
第十一条 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纳入县审计局年度计划,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县审计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不受其他单位约束。各部门(单位)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必须以县审计局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和虽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四)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按照下列方式对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全程或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三)对建设领域涉及普遍性、政策性或体制、机制事项,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受聘出具的公共工程项目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对公共工程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和规划实施,以及项目建设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六)招标投标程序和制度执行情况;
(七)主要设备、材料及专业技术服务采购情况;
(八)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九)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决算情况;
(十)投资控制、造价管控情况;
(十一)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二)施工安全和环保、水保措施落实情况;
(十三)建设运营及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前,应当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按照规定制发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建设运营、投资绩效等与财政财务、业务管理相关的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县审计局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被审计单位资料缺失、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县审计局按程序进行审计项目计划调整,终止审计,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结束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处罚的,县审计局应当依法移送。审计发现有关部门(单位)存在不当履职,影响公共投资领域营商环境或者存在公共投资损失浪费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处理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及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县审计局。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县审计局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县审计局。
第十九条 投资审计核查工作的内容、程序、方法、核查结果运用由县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监督决(结)算差异调整机制,对审计监督发现项目多计或多付价款的问题,予以整改,对多计价款进行核减、对多付价款进行追回。未整改且形成公共投资损失浪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监督中发现项目单位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文书存在虚假、不实的,应当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贿、索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参审的社会审计机构串通舞弊,造成公共投资损失浪费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社会中介人员在公共工程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并移送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对违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县审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原《旺苍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旺府办发〔20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