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发〔202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旺苍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征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拓宽征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方式的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以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8号)等相关规定,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结合征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是指将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指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按照征地征收补偿政策,秉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前提,将被征收的土地、房屋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下同)的货币安置方式。
第四条 房票票面金额是指被征收人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的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货币安置款、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等,房票不计息。购买的商品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依法依规缴纳税费。
第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的需求计划监制房票。
第六条 房票的发放。房票实行实名制,发放对象为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根据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核实房票需求量向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申报,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审核发放房票,并经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 房票可以用于被征收人或者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者购买旺苍县房源信息库内的房屋,房票可转让、继承和赠与其他人使用等,但不得抵(质)押。
被征收人持房票,自主选择购买纳入旺苍县房源信息库的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县房地产事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八条 房票遗失的,由被征收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并在市级及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被征收人按程序重新申领房票并备案,遗失声明公告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房票损坏的,由被征收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原始房票到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申请换发。
第九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为24个月,逾期未使用,被征收人可重新申领,也可按实际补偿安置金额选择货币补偿。
第十条 安置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房票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时,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给予被征收人票面金额以外的额外每人1.8万元的奖励,并同时按政策享受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为首套住房的财政补贴100元/平方米(每套住房补贴不超过1万元),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财政补贴150元/平方米(每套住房补贴不超过1.5万元);购买新建商业用房的财政补贴50元/平方米(每间商业用房补贴不超过5000元);购买新建车库车位的,给予3000元/个的财政补贴。
(二)购房优惠。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本办法试行区域内自主购买房源信息库中的商品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行政策基础上给予价格优惠。
第十一条 严禁套现。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必须网签备案后才能享受房票安置奖励及优惠政策。使用房票购房的被征收人如需退房,除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外,还需征得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同意,按实际补偿安置金额退还,不享受房票的安置奖励及优惠政策。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合谋房票套现,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后剩余部分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提取货币资金。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旺苍县房源信息库建立及入库条件
(一)由县房地产事务中心负责建立旺苍县房源信息库,纳入旺苍县房源信息库的房源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审批公示原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持相关资料向县房地产事务中心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后无异议的纳入旺苍县房源信息库。
(三)纳入旺苍县房源信息库的房源须为现房房源,项目建设手续齐全,无信访问题或信访相关问题已整改到位,失信企业不得申请加入旺苍县房源信息库。
(四)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房源纳入备选旺苍县房源信息库,达到现房房源标准后纳入旺苍县房源信息库,预售项目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申报提供的房源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问题。
(六)房源信息库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建立房源信息库,按照要求提供房源户型、面积、套数、价格、小区配套情况、区域位置、交房时限等资料,确保资料信息真实、内容更新及时。
(七)纳入旺苍县房源信息库的所有楼盘房屋信息,均应予以确定并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到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申请办理房票结算手续。向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提交被征收人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被征收人接房手续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采用房票形式安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执行,税收按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六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在职责范围内制定房票安置工作指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旺苍县房票凭证(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