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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4-08-28 16:00 字体: [ ]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社会信用代码

旺苍县华隆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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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雄 旺林罚决〔2024〕48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2年,旺苍县华隆建材有限公司对其坐落于三江镇战旗村九社的旺苍县三江镇战旗石灰石矿实施边坡治理项目,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林地修建施工道路实施边坡治理。同时,在施工道路建设过程中造成林木毁坏。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县华隆建材有限公司修建施工道路违法使用林地5193平方米,按森林类别分,其中商品林地4095平方米,公益林地1098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毁坏林地上林木78株,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施工过程中毁坏16641平方米林地上林木302株,计蓄积15.3立方米,其中商品林15.1立方米、公益林0.2立方米,出材4.8立方米,主要树种为栎类,起源人工。旺苍县华隆建材有限公司既有修建施工道路违法使用林地,又有施工过程中毁坏林木,其主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罚款;其他—补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用途的5193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补种毁坏林木302株3倍的树木906株。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灌木林地:4095平方米×6元/平方米=24570.00元,公益林灌木林地:1098平方米×6元/平方米×2倍=13176.00元)(小计37746.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193平方米×10元/平方米=51930.00元)(合计金额:89676.00元)三倍的罚款269028.00元。3.处毁坏林木价值(4.8立方米×180元/立方米=864.00元)五倍的罚款4320.00元。以上罚款共计金额:贰拾柒万叁仟叁佰肆拾捌元整(¥:273348.00元)。    
27.3348 2024/7/31 2099/12/31 2025/7/31 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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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邦超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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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中文 旺林罚决〔2024〕45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3年10月,四川邦超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黄洋镇双安村四社小地名“龙洞湾”为旺苍县湘板河建耀石材有限公司修建运矿道路过程中超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批范围开挖林地进行施工。经现场勘验、检查,四川邦超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修建运矿道路超范围使用林地3881平方米,按森林类别分省级公益林地2459平方米,商品林地1442平方米;按地类分乔木林地3654平方米,灌木林地227平方米;按林地类型分防护林林地2459平方米,用材林林地1195平方米,其他林地227平方米;毁坏林地上林木362株,计蓄积4.4立方米,树种青冈,起源人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罚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881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2459平方米×20元/平方米=49180.00元,商品林乔木林地1195平方米×10元/平方米=11950.00元,商品林灌木林地:227平方米×6元/平方米=1362.00元,小计金额62492.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881平方米×10元/平方米=38810.00元)(合计金额:101302.00元)三倍的罚款,共计金额:叁拾万叁仟玖佰零陆元整(¥:303906.00元)。
30.3906 2024/7/29 2099/12/31 2025/7/29 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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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宝润石材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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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62570737

高名杰 旺林罚决〔2024〕50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地案。 2023年,旺苍县宝润石材有限公司在旺苍县水磨镇春笋村、火花村实施宝润石材技改扩能项目期间,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范围修建矿区道路,同时,矿山开采爆破等施工活动产生的弃石弃土滚落毁坏矿区南侧下部林地。经勘验、检查,旺苍县宝润石材有限公司修建矿区道路违法使用林地754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爆破施工飞石滚落毁坏矿区南侧下部林地5193平方米,其中商品林乔木林地317平方米、商品林灌木林地4406平方米、公益林灌木林地470平方米,毁坏林地上活立木17株,树种为华山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罚款;其他—补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在对该案件调查中,旺苍县宝润石材有限公司对毁坏的林地生态环境损害主动提出生态修复,8月9日,我局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达成一致协议,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12月31日前对违法使用和毁坏的5947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灌木林地754平方米×6元/平方米=4524.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54平方米×10元/平方米=7540.00元)(小计金额:12064.00元)一倍的罚款12064.00元。
2.处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317平方米×10元/平方米=3170.00元,商品林灌木林地4406平方米×6元/平方米=26436.00元,公益林灌木林地470平方米×6元/平方米×2倍=5640.00元)(小计金额:35246.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193平方米×10元/平方米=51930.00元)一倍的罚款87176.00元。
以上罚款共计金额:玖万玖仟贰佰肆拾元整(¥:99240.00元)。
9.924 2024/8/20 2099/12/31 2025/8/20 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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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达众工劳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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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坤 旺林罚决〔2024〕52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四川信达众工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在旺苍大峡谷森林公园小地名“瓦长梁”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修建森林管护用房,违法使用林地。经现场勘验、检查,四川信达众工劳务有限公司修建森林管护中心及附属设施违法使用林地840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内无活立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罚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现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40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840平方米×20元/平方米=1680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40平方米×10元/平方米=8400.0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金额:贰万伍仟贰佰元整(¥:25200.00元)。
2.52 2024/8/21 2099/12/31 2025/8/21 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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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6390H

旺苍县熠辉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0802M

AC5A9EX19

褚国平 旺林罚决〔2024〕55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1年底,旺苍县熠辉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对大德镇江长村五社小地名638处林地进行开挖修砌堡坎建设堆料粉筛场。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县熠辉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堆料粉筛场违法使用林地985平方米,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毁坏林地上林木86株,树种栎类,起源天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罚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现本机关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98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985平方米×20元/平方米=1970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985平方米×10元/平方米=9850.00元)(小计金额:29550元)二倍的罚款,共计金额:伍万玖仟壹佰元整(¥:59100.00元)。
5.91 2024/8/26 2099/12/31 2025/8/26 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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