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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

发布机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8-19 17:10 字体: [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
序 号
行政相对人
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
金额
(元)
处罚决定
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 四川锦华建设有限公司
旺综执处
〔2024〕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024年6月2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滨河大道中驰?十里江山项目巡查,发现该项目劳务公司在施工现场搭建9个临时办公用房无任何手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叁万伍仟壹佰元 35100.00 
2024
/8/12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2 黄*
旺综执处
〔2024〕21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4年7月9日,自然资源局向我局移交线索,黄*在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社区临安巷39号修建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陆拾捌元零伍分 15168.05 
2024
/8/12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3 王**
旺综执处
〔2024〕21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4年7月9日,自然资源局向我局移交线索,王**在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社区临安巷39号修建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零陆拾玖元陆角壹分 15069.61 
2024
/8/12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4 黄**
旺综执处
〔2024〕23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2024年7月29日,黄**驾驶车牌号渝DD9351货车装载12吨泥土,从旺苍县白水镇工业园区出发经G542国道运输至嘉川和平村违规倾倒。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1800
2024
/8/12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5 朱**
旺综执处
〔2024〕24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2024年7月29日,朱**驾驶车牌号川H36771货车装载11吨泥土,从旺苍县白水镇工业园区出发经G542国道运输至嘉川和平村违规倾倒。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1800
2024
/8/12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6 王**
旺综执处
〔2024〕25号
第二十六条  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2024年7月29日,王**驾驶车牌号渝D10629货车装载12吨泥土,从旺苍县白水镇工业园区出发经G542国道运输至嘉川和平村违规倾倒。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1800
2024
/8/12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7 乔*
旺综执处
〔2024〕26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2024年7月29日,乔*驾驶车牌号川Y20121货车装载27吨泥土从旺苍县白水镇工业园区出发经G542国道运输至嘉川和平村违规倾倒。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1800
2024
/8/12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