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8月9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4-08-09 15:28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8月9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1 苟强 川 0821交罚〔2024〕038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7月 29日 09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鲜蹄花特色汤锅(旺苍店)路段对当事人苟强驾驶轿车川XX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苟强驾驶川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苟强与乘客互不人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粮贸超市(上城华府店),目的地为旺苍县鲜蹄花特色汤锅(旺苍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6.26元,驾驶人苟强不能出示川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不能出示旺苍区域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能出示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属于广元市利州区),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苟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是广元迎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苟强在旺苍县鲜蹄花特色汤锅(旺苍店)路段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30 2024-6-29 2025-6-2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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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建君 川 0821交罚〔2024〕0385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7月 26日 00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李铭宇(23070217051)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用从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7月 26日 00时 10分左右,驾驶员张建君驾驶川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取从超限站外强行通过超限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31 2024-6-30 2025-6-3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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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松涛 川 0821交罚〔2024〕0384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7月 25日 18时 5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李铭宇(23070217051)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用从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7月 25日 18时 59分左右,驾驶员李松涛驾驶川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取从超限站外强行通过超限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31 2024-6-30 2025-6-3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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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贵 川 0821交罚〔2024〕0383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7月 26日 03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李铭宇(23070217051)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XX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用从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7月 26日 03时 30分左右,驾驶员刘贵驾驶川XX、川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取从超限站外强行通过超限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31 2024-6-30 2025-6-3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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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陈刚 川 0821交罚〔2024〕0388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7月 26日 00时 1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李铭宇(23070217051)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用从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7月 26日00时 12分左右,驾驶员陈刚驾驶川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取从超限站外强行通过超限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31 2024-6-30 2025-6-3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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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怀林 川 0821交罚〔2024〕0389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7月 26日 06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李铭宇(23070217051)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XX六轴半挂牵引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用从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7月 26日06时 30分左右,驾驶员李怀林驾驶川XX六轴半挂牵引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取从超限站外强行通过超限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31 2024-6-30 2025-6-3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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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何东修 川 0821交罚〔2024〕0386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7月 25日 1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李铭宇(23070217051)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用从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7月 25日19时 30分左右,驾驶员何东修驾驶川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取从超限站外强行通过超限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31 2024-6-30 2025-6-3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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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黄杨 川 0821交罚〔2024〕0390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7月 25日 20时 1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李铭宇(23070217051)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用从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7月 25日20时 14分左右,驾驶员黄杨驾驶川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取从超限站外强行通过超限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7-31 2024-6-30 2025-6-3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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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永 川 0821交罚〔2024〕0391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7月 26日 0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李铭宇(23070217051)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渝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用从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7月 26日01时 00分左右,驾驶员王永驾驶渝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不接受黄洋超限检测站岗亭执法人员引导,采取从超限站外强行通过超限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1 2024-7-1 2025-7-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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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何菊香 川 0821交罚〔2024〕039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8月 02日 09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广元市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对当事人何菊香驾驶轿车川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菊香驾驶川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菊香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三味鱼庄,目的地为广元市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67元,驾驶人何菊香不能出示川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菊香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菊香驾驶川XX小型轿车在广元市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乘客下车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8-2 2024-7-2 2025-7-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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