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4-07-23 09:10
字体:
[
大
中
小
]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旺苍诺诚矿业有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356252639W
|
丁诺诚
|
旺林罚决〔2024〕3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1年底,旺苍诺诚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四川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地审字〔2013〕D218号)在黄洋镇水营村八社对小地名“地湾里”超范围开挖林地修建加工厂房及矿区道路。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诺诚矿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林地2026平方米,其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其中搭建厂房使用林地1049平方米,建设矿区道路使用林地617平方米,林地上林木均在占用前因山体滑坡而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罚款;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
责令于2024年10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2026平方米×10元/平方米=2026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026平方米×10元/平方米=20260.0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金额:肆万零伍佰贰拾元整(¥:40520.00元)。
|
4.052
|
2024/7/11
|
2099/12/31
|
2025/7/1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
广元佰惠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02MA68WNGP9J
|
张秀蓉
|
旺林罚决〔2024〕3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0年6月,广元佰惠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对旺苍诺诚矿业有限公司附近小地名“卧龙滩”以排危名义进行采石,并将排危石料用于旺苍县罗家渡(鹿渡村)至黄洋(水营村)公路工程(二期)二标段建设项目的基础建设。经现场勘验、检查,广元佰惠劳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林地2878平方米,其地类为乔木林地,按森林类别分,一般商品林地2792平方米,重点商品林地86平方米,毁坏林地上林木214株,计蓄积4.4立方米,主要树种为栎类,起源人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罚款;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
现责令于2024年10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2878平方米×10元/平方米=2878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878平方米×10元/平方米=-28780.00元)(小计金额575600.00元)二倍的罚款,共计金额:壹拾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115120.00元)。
|
11.512
|
2024/7/11
|
2099/12/31
|
2025/7/1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
旺苍县龙强建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092970791G
|
李 宁
|
旺林罚决〔2024〕4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地案。
|
2019年以来,旺苍县龙强建材有限公司因修建入矿道路损毁边坡林地,每逢雨水冲刷便会发生垮塌,2022年5-6月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批范围开挖林地修建施工便道,爆破施工过程中发生山体垮塌导致矿区南面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县龙强建材有限公司修建施工便道擅自使用林地749平方米,其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林地上林木37株,主要树种栎类,计蓄积1.立方米,出材0.6立方米,起源人工;矿山建设废弃物滑落毁坏林地4666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按森林类别分,一般商品林地1418平方米,重点商品林地3248平方米,毁坏林地上林木233株,主要树种为化香,计蓄积8.0方米,出材3.5立方米,起源人工。旺苍县龙强建材有限公司既有未批先占使用林地,又有废弃物滑落毁坏林地,其主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地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罚款;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749平方米×10元/平方米=749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49平方米×10元/平方米=7490.00元)(小计金额14980.00元)二倍的罚款(小计金额29960.00元);
2.处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4666平方米×10元/平方米=4666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666平方米×10元/平方米=46660.00元)(小计金额93320.00元)二倍的罚款(小计金额186640.00元);
共计金额:贰拾壹万陆仟陆佰元整(¥:216600.00元)。
|
21.66
|
2024/7/11
|
2099/12/31
|
2025/7/1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