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2013 主办单位: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5030996号-1
网站标识码:5108210014
川公网安备 51082102000002号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4年6月25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何鹏 | 川 0821交罚〔2024〕0318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4年 06月 12日 09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民政局路段对何鹏驾驶的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鹏驾驶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鹏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旺苍县民政局对面,目的地为音乐酒吧(环城西路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6-17 | 2024-9-16 | 2025-6-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2 | 李雄国 | 川 0821交简罚〔2024〕0014号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2024年 06月 21日 09时 2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出租汽车驾驶员载客时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本机构立刻开展调查。经查:2024年 06月 18日 20时 10分,驾驶员驾驶旺苍县永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小型轿车搭载 2名乘客从红军城牌坊至七一中学,该趟运输收取了费用。该车为巡游出租汽车。本趟运输行驶途中,驾驶员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 0.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4-6-21 | 2024-9-20 | 2025-6-2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