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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6月19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4-06-19 10:03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6月19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何文法 川 0821交罚〔2024〕030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6月 01日 11时 25分,当事人何文法在旺苍县九九鱼庄,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何文法驾驶川 HC6991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文法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九九鱼庄,目的地为怡景苑小卖部,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由于乘客刚上车就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乘客取消订单。驾驶人何文法不能出示川HC6991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文法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3 2024-9-2 2025-6-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冯平 川 0821交罚〔2024〕0302号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2024年 06月 04日 09时 40分,我中队执法人员在嘉川镇红旗村 3组 214号对个体户冯平的红旗汽配汽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冯平在对货车进行维修保养,继续从事维修作业,因 2024年 5月 29日已给旺苍县嘉川镇红旗汽配汽修店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时正在给货车进行维修保养),要求在 2022年 6月 4日前整改完毕,完善备案手续,但当事人冯平拒不改正。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4 2024-9-3 2025-6-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李伟 川 0821交罚〔2024〕030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6月 04日 10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二幼儿园当事人李伟驶轿车川 H75597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李伟驾驶川 H75597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李伟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佳士康养医院,目的地旺苍县东河镇二幼儿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李伟实际收到车费 5.96元。驾驶人李伟不能出示川 H75597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伟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5 2024-9-4 2025-6-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赵友金 川 0821交罚〔2024〕0305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 年 06 月 04 日 17 时 2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H29802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6月 04日 17时 20分,驾驶员赵友金驾驶其所属川 H29802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5 2024-9-4 2025-6-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张凯 川 0821交罚〔2024〕0306号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2024年 06月 05日 08时 30分,当事人张凯在嘉川镇,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张凯在对货车货箱进行维修,继续从事维修作业,因 2024年 5月 30日已给当事人张凯的旺苍县嘉川镇安顺汽车修理店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时正在给货车货箱进行维修),要求在 2024年 6月 5日前整改完毕,完善备案手续,但当事人韩泽坤拒不改正。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5 2024-9-4 2025-6-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李广 川 0821交罚〔2024〕0307号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2024年 06月 05日 14时 30分,当事人李广在嘉川镇,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李广在对货车进行接喷水管,继续从事维修作业,因 2024年 5月 30日已给当事人李广的旺苍县嘉川镇汽车维修店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时正在给货车进行接喷水管),要求在 2024年 6月 5日前整改完毕,完善备案手续,但当事人李广拒不改正。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5 2024-9-4 2025-6-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7 杨培 川 0821交罚〔2024〕030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6月 04日 09时 12分,当事人杨培驾驶川 HF25933轿车在 X018上城华府至旺苍县中国电信(乡镇营业厅)行驶途中,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驾驶员杨培驾驶川 HF25933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杨培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 X018上城华府,目的地为旺苍县中国电信(乡镇营业厅),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杨培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杨培不能出示川 HF25933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杨培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杨培驾驶川 HF25933轿车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6 2024-9-5 2025-6-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8 王荣强 川 0821交罚〔2024〕0308号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2024年 06月 06日 10时 00分,当事人王荣强在嘉川镇,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王荣强在对货车的外表进行烧电焊,继续从事维修作业,因 2024年 5月 30日已给当事人王荣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时正在给货车修理货箱),要求在2024年 6月 5日前整改完毕,完善备案手续,但王荣强拒不改正。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6 2024-9-5 2025-6-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9 何义军 川 0821交罚〔2024〕030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6月 06日 14时 4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花园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义军所属川 H25567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该车车辆行驶过程中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书证制作说明、身份证明复制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6 2024-9-5 2025-6-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0 张光林 川 0821交罚〔2024〕031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6月 07日 01时 2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三江镇战旗村林姐生态家园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张光林所属川 R77123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书证制作说明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7 2024-9-6 2025-6-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1 杨平 川 0821交罚〔2024〕0310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 06月 06日 21时 3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罗显明(23070217037)在旺苍县大德镇金溪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杨平所属川 R70455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杨平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6.99米、2.55米、3.9米,擅自加高 1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杨平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7 2024-9-6 2025-6-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2 陈利民 川 0821交罚〔2024〕0314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6月 07日 14时 1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罗显明(23070217037)在旺苍县三江镇坑坑店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陈利民所属陕CJ2973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6-7 2024-9-6 2025-6-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6月19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旺苍县嘉川镇福民汽车配件门市部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2510821MA65W7WU5P 王福民 川 0821交罚〔2024〕0316号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2024年 06月 11日 10时 30分,当事人旺苍县嘉川镇福民汽车配件门市部在嘉川镇,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王福民在对货车的外表进行烧电焊,继续从事维修作业,因 2024年 5月 31日已给当事人王福民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时正在给货车修理货箱),要求在 2024年 6月 7日前整改完毕,完善备案手续,但王福民拒不改正。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2024-6-11 2024-9-11 2025-6-1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