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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水利局关于对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联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县亿丰石材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公告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4-06-18 10:49 字体: [ ]

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联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县亿丰石材有限公司:

你三家公司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多次催缴后仍未缴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拟对你三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罚款5.335713万元。

2.广元市联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罚款7.954614万元。

3.旺苍县亿丰石材有限公司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罚款14.745万元。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三家公司公告送达:

1.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旺水处〔2024〕1号)》

2.广元市联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旺水处〔2024〕2号)》

3.旺苍县亿丰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旺水处〔2024〕4号)》

限你三家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告知书(地址: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553号),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旺苍县水利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旺苍县水利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