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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

发布机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5-27 10:11 字体: [ ]

序 号
行政相对人
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
金额
(元)
处罚决定
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 四川凤仪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旺综执处
〔2024〕8号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重点采煤沉陷区旺苍县避险搬迁项目东河镇马家渡安置点项目巡查中发现,四川凤仪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罚款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
2024
/5/17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
2 旺苍县正兵建材经营部
旺综执处
〔2024〕2号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中瑞诚“状元府”房地产开发项目巡查中发现,旺苍县正兵建材经营部在该项目样板房装饰装修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罚款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
2024
/5/23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11510722MB1722152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