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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机构:国华镇 发布时间: 2024-05-09 16:29 字体: [ ]

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广元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旺国处〔2024〕4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 广元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日8时50分,在小河村(小地名:小河桥头)乱排污水。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行政罚款 2000 2024年5月8日 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 1151072200846753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