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4-05-0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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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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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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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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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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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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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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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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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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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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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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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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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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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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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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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坏林木、林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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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双汇镇永庆村村民委员会实施耕地“进出平衡”及撂荒地复耕复种工作,雇请本村村民白尹安使用挖机对小地名茶山实施机械开垦平整土地。白尹安未按小地名茶山整治图斑边界施工作业,擅自对其北界权属为汶水村的集体林地实施开挖,毁坏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经委托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开垦林地面积0.0631公顷毁坏林木33株,其中一般灌木林地0.01公顷,乔木林地0.0531公顷,起源为人工,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保护等级为Ⅲ级;毁坏0.7333公顷乔木林地上的活立木(马尾松)459株(检尺木),计蓄积24.7立方米、出材16.1立方米,起源为人工,其中国家二级公益林出材8.5立方米,重点商品林出材7.6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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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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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毁坏林木、林地的违法行为,限期于2024年10月31日对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1476 株;按照“择一从重处罚”原则,拟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1.处擅自开垦林地0.0631公顷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531平方米×10元/平方米+商品林灌木林地100平方米×6元/平方米=591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31平方米×10元/平方米=6310.00元)一倍的罚款12220.00元;2.处毁坏林木价值(公益林:220元/立方米×8.5立方米×5倍= 9350.00元;商品林:220元/立方米×7.6立方米×3倍=5016.00元)的罚款14366.00元,合计金额贰万陆仟伍佰捌拾陆元整(¥:265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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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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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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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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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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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
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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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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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20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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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坏林木、林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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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0日,四川锦堂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康永智与双汇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双汇镇桥安村至龙泉村撤并建制村畅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康永智负责该项目施工作业。康永智在施工小地名陡洪上至硝厂新建道路作业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爆破和机械作业产生的落石及弃土弃渣滑落,超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旺林地许准字〔2023〕第16号)的范围、面积使用林地,毁坏新建道路沿线局部林地、林木。经委托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废弃物滑落毁坏林地0.1830公顷,毁坏林木165株计蓄积5.2立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起源为人工,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毁坏0.4106公顷乔木林地上的活立木(马尾松、栎类)346株(检尺木),计蓄积16.7立方米、出材10.0立方米,起源为人工,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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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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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毁坏林木、林地的违法行为,限期于2024年10月31日对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1533株;按照“择一从重处罚”原则,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处毁坏林地0.1830公顷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林乔木林地1830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3660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830平方米×10元/平方米=18300.00元)一倍的罚款54900.00元;
2.处毁坏林木价值(公益林:220元/立方米×10立方米=2200.00元)五倍的罚款11000.00元,合计金额陆万伍仟玖佰元整(¥:65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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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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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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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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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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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
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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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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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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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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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张明义在未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木门镇飞凤村小地名“蒲家岭”擅自开挖林地修建蓄水池。经现场勘验、检查,张明义修建内径8米、深2米的蓄水池违法使用林地102平方米,其森林类别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起源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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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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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于2024年9月30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102平方米×10元/平方米=102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2平方米×10元/平方米=1020.0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金额:贰仟零肆拾元整(¥:2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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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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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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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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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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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
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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