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4-05-0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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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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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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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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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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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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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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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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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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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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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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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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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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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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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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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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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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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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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康德明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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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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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08
21MABLKLYL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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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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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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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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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旺苍蜀旺养牛场法人彭德林申请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在旺苍县白水镇卢家坝村小地名“王家沟”建设养牛场,于2022年8月转让给四川康德明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9月,四川康德明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扩大养殖规模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扩建养牛圈舍及办公用房。经现场勘验、检查,四川康德明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1354平方米,其中1068平方米扩建养牛圈舍,286平方米扩建办公用房,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弃土毁坏882平方米林地上的林木84株,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计蓄积3.9立方米,出材1.2立方米,优势树种为栎类。四川康德明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扩建圈舍既有违法使用林地,又有弃土毁坏林木,其主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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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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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补种,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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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5月30日前补种毁坏株数84株3倍的树木252株,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拟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1354平方米×10元/平方米=1354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54平方米×10元/平方米=13540.00元)一倍的罚款,小计27080.00元;处毁坏林木价值(1.2立方米×180元/立方米=216.00元)三倍的罚款,小计648.00元,共计金额:贰万柒仟柒佰贰拾捌元整(¥:277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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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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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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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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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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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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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
20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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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木门镇飞凤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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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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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108
21ME13227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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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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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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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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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旺苍县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长江生态廊道项目在木门镇飞凤村实施,旺苍县木门镇飞凤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地名蒲家岭项目规划范围外清理林地上的林木实施改土,从而造成林木毁坏。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县木门镇飞凤村村民委员毁坏6025平方米林地内林木331株,计蓄积12.6立方米,出材6.5立方米,森林类别重点商品林地,树种柏木,起源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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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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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补种,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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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责令停止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30日前补种毁坏株数331株3倍的树木993株,拟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毁坏林木价值(柏木:6.5立方米×260元/立方米=1690.00元)三倍的罚款,共计金额:伍仟零柒拾元整(¥:50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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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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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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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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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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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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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
20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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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凯鑫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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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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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08
21MA67HK4C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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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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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林罚决〔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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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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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广元市凯鑫建材有限公司在荣山镇高坑村扩建防火通道,2023年12月因界限不明超出审批范围在旺苍县燕子乡双全村三社小地名“黄家湾”使用林地扩建道路。经现场勘验、检查,广元市凯鑫建材有限公司扩建道路违法使用林地2655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其中乔木林地1015平方米,一般灌木林地1640平方米,林地保护等级三级,毁坏林地上林木121株,树种柏木,计蓄积6.6立方米,出材4.4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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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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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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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责令于2024年9月30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拟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1015平方米×10元/平方米=10150.00元,商品林灌木林地1640平方米×6元/平方米=9840.00元,小计1999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655平方米×10元/平方米=26550.00元)(小计金额46540.00元)二倍的罚款,共计金额:玖万叁仟零捌拾元整(¥:93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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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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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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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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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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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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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
008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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