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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24-05-06 16:08 字体: [ ]


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6日


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扎实开展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着力提升工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通知》(旺府办发〔2024〕2号)文件精神,在制定的时间节点内,有序的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二、抽查时间

2024年4月至2024年10月。

三、抽查对象

全县成品油、盐业企业市场主体。

四、抽查比例和频率

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盐业市场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户。

五、抽查流程

通过登录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按照“获取抽查对象名单→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检查→5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结果及公示→抽查结果后续处理”的流程开展抽查。

六、法律依据

(一)成品油市场。《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原油、成品油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二)盐业市场。《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3.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4.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股室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视和学习,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执法意识。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在开展“双随机”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三)强化廉洁自律。各相关股室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 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责任股室

1

盐业市场抽查检查

对食盐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及非食用盐管理情况的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用盐单位

现场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盐政管理股

2

成品油市场抽查检查


对成品油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原油、成品油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各级经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不属于经信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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