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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旺苍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委编办 发布时间: 2024-04-23 09:53 字体: [ ]

旺编办发〔2024〕3号


中共旺苍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82号)有关规定和《中共广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安等9个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广编办函〔2023〕8 号)要求,现就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县林业局等9个县级部门和乡镇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如下。

一、依法新增“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等行政权力事项167项。

二、取消“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等行政权力事项49项。

三、变更“对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行政权力事项133项。

四、因依据不足、现已有相关事项以及国家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规定等,不将“对天然林保护的管理、监督”等25项纳入行政权力指导清单。

五、不再将“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参与”列为乡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

六、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乡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食品摊贩登记”的权力名称变更为“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权力类型变更为“其他行政权力”。

请各乡镇及相关权力清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调整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并将调整后的权责事项通过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确保线上线下运行一致。


附件:1.公安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2.民政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3.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4.卫生健康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5.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6.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7.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8.文化旅游和体育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9.林业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10.乡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中共旺苍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附件1 

公安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对应县级部门

清单序号

当前情况

调整方式

调整后情况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1

县公安局

40

其他行政权力

对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与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对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与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附件2

 民政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对应县级部门

清单序号

当前情况

调整方式

调整后情况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1

县民政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2

县民政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名命名、更名规定及批准程序,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


3

县民政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


4

县民政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5

县民政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6

县民政局

88

行政检查

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


取消







  

附件3

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对应县级部门

清单序号

当前情况

调整

方式

调整后情况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1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

×

×


2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


3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客运标志牌办理

×


4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备案

×

×


5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6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7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未进驻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

×


8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9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10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11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或者转让岸线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13

县交通运输局

47

其他行政权力

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备案

×


取消







14

县交通运输局

877

行政处罚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取消







15

县交通运输局

954

行政处罚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取消







16

县交通运输局

975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取消







17

县交通运输局

987

行政处罚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取消







18

县交通运输局

1084

行政处罚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取消







19

县交通运输局

112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取消







20

县交通运输局

1179

行政处罚

对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取消







21

县交通运输局

52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


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结果认定


22

县交通运输局

54

其他行政权力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备案

×


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网约车车辆信息备案

×


23

县交通运输局

866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24

县交通运输局

869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25

县交通运输局

870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26

县交通运输局

940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变更

行政处罚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27

县交通运输局

108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变更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28

县交通运输局

1086

行政处罚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变更

行政处罚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29

县交通运输局

1087

行政处罚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变更

行政处罚

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0

县交通运输局

56

其他行政权力

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备案

×

×


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附件4

卫生健康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当前情况

调整方式

调整后情况

对应县

级部门

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对应县级部门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1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3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处罚


4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5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6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7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行政处罚


8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9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10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11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12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13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14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医疗卫生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15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行政处罚


16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行政处罚


17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18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处罚


19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20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行政处罚


21

县卫生健康局








新增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规定,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投诉管理混乱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22

县卫生健康局

2586

行政

处罚

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取消








23

县卫生健康局

2685

行政

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取消








24

县卫生健康局

2737

行政

处罚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


取消








25

县卫生健康局

2706

行政

处罚

对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治肺结核病人(除急救外)的;有关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行政处罚

×


取消








26

县卫生健康局

143

其他行政权力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或者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取消








27

县卫生健康局

2568

行政

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28

县卫生健康局

2572

行政

处罚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违反《疫苗管理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29

县卫生健康局

2573

行政

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0

县卫生健康局

2582

行政处罚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1

县卫生健康局

2583

行政

处罚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过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实习人员独立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的行政处罚


32

县卫生健康局

2584

行政

处罚

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行政处罚


33

县卫生健康局

2592

行政

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医疗机构使用非法定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处罚


34

县卫生健康局

2693

行政

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


变更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35

县卫生健康局

2587

行政

处罚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36

县卫生健康局

2611

行政

处罚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37

县卫生健康局

2667

行政

处罚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行政处罚


38

县卫生健康局

2769

行政

处罚

对机构或个人未取得许可证或合格证,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行政处罚


39

县卫生健康局

2606

行政

处罚

对中外各方未经国家卫计委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各方未经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行政处罚


40

县卫生健康局

2621

行政

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


41

县卫生健康局

2641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42

县卫生健康局

2642

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视情节,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3

县卫生健康局

2643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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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行政处罚

视情节,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4

县卫生健康局

2644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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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45

县卫生健康局

2645

行政

处罚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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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视情节,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6

县卫生健康局

2814

行政

处罚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47

县卫生健康局

2655

行政

处罚

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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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乡村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


48

县卫生健康局

2659

行政

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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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政处罚


49

县卫生健康局

2664

行政

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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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50

县卫生健康局

2696

行政

处罚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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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行政处罚


51

县卫生健康局

2699

行政

处罚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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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52

县卫生健康局

2700

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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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53

县卫生健康局

2701

行政

处罚

对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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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


54

县卫生健康局

2703

行政

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医疗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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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政处罚


55

县卫生健康局

2707

行政

处罚

对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的;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未重新申请办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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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的;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未进行变更登记或重新申请办证的行政处罚


56

县卫生健康局

2708

行政

处罚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治疗效果的行政处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伪造、擅自修改产品配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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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伪造、擅自修改产品配方的行政处罚


57

县卫生健康局

2709

行政

处罚

对消毒产品经营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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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消毒产品经营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58

县卫生健康局

2710

行政

处罚

对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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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9

县卫生健康局

2727

行政

处罚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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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政处罚


60

县卫生健康局

2752

行政

处罚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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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工作的行政处罚

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61

县卫生健康局

2763

行政

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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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行政处罚


62

县卫生健康局

2839

行政

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63

县卫生健康局

2764

行政

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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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64

县卫生健康局

2774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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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视情节,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65

县卫生健康局

2776

行政

处罚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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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未依照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行政处罚


66

县卫生健康局

2777

行政

处罚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行政处罚


67

县卫生健康局

2778

行政

处罚

对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行政处罚


68

县卫生健康局

2779

行政

处罚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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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69

县卫生健康局

2780

行政

处罚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70

县卫生健康局

2781

行政

处罚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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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未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未采取《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行政处罚


71

县卫生健康局

2782

行政

处罚

对未依照相关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行政处罚


72

县卫生健康局

2783

行政

处罚

对未采取相关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行政处罚


73

县卫生健康局

2785

行政

处罚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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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74

县卫生健康局

2786

行政

处罚

对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行政处罚


75

县卫生健康局

2789

行政

处罚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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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处罚


76

县卫生健康局

2790

行政

处罚

对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行政处罚


77

县卫生健康局

2791

行政

处罚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行政处罚


78

县卫生健康局

2792

行政

处罚

对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处罚


79

县卫生健康局

2793

行政

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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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处罚


80

县卫生健康局

2794

行政

处罚

对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处罚


81

县卫生健康局

2795

行政

处罚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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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行政处罚


82

县卫生健康局

2796

行政

处罚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83

县卫生健康局

2797

行政

处罚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84

县卫生健康局

2798

行政

处罚

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85

县卫生健康局

2799

行政

处罚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行政处罚


86

县卫生健康局

2800

行政

处罚

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行政处罚


87

县卫生健康局

2801

行政

处罚

对未依照相关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行政处罚


88

县卫生健康局

2802

行政

处罚

对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生产经营单位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行政处罚


89

县卫生健康局

2803

行政处罚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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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行政处罚


90

县卫生健康局

2804

行政处罚

对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91

县卫生健康局

2805

行政处罚

对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行政处罚


92

县卫生健康局

280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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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其他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93

县卫生健康局

280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政处罚


94

县卫生健康局

280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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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行政处罚


95

县卫生健康局

281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96

县卫生健康局

281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政处罚


97

县卫生健康局

281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行政处罚


98

县卫生健康局

281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行政处罚


99

县卫生健康局

281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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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行政处罚


100

县卫生健康局

2817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行政处罚


101

县卫生健康局

2818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102

县卫生健康局

2819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103

县卫生健康局

2820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104

县卫生健康局

2821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行政处罚


105

县卫生健康局

2822

行政

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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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公布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106

县卫生健康局

2823

行政

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107

县卫生健康局

2824

行政

处罚

对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行政处罚


108

县卫生健康局

2844

行政

处罚

对违反《生物安全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附件5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对应县级部门

清单序号

当前情况

调整方式

调整后情况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1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退役军人的行政处罚



2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处理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行为



3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处理违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



4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处理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行为



5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处理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行为



6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处理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物的行为



7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增

行政确认

烈士评定



8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增

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9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4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涉密

变更

行政确认

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


涉密

10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4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

涉密

变更

行政给付

发给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丧葬补助费


×

×

涉密

11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5

行政给付

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

涉密

12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6

行政给付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发放

×

×

涉密

变更

行政给付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

涉密

13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7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

涉密

变更

行政给付

发给残疾抚恤金或者补助、丧葬补助费


×

×

涉密

14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3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

涉密

15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1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

涉密

变更

行政给付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

×

涉密

16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

涉密

变更

行政给付

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者补助金


×

×

涉密

17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2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

涉密


附件6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对应县级部门

清单序号

当前情况

调整方式

调整后情况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1

县应急

管理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未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组织风险评估或者针对安全风险隐患采取防范措施的;未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的行政处罚


2

县应急

管理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储存的行政处罚


3

县应急

管理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作业的行政处罚


4

县应急

管理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列入、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

县应急

管理局

3441

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取消







6

县应急

管理局

3442

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取消







7

县应急

管理局

3443

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行政处罚


取消







8

县应急

管理局

3444

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给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行政处罚


取消







9

县应急

管理局

3445

行政

处罚

对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取消







10

县应急

管理局

3446

行政

处罚

对危险作业现场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未安排专人监护的行政处罚


取消







11

县应急

管理局

3447

行政

处罚

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取消







12

县应急

管理局

3448

行政

处罚

对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取消







13

县应急

管理局

3449

行政

处罚

对在安全距离范围内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取消







14

县应急

管理局

3450

行政

处罚

对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职责的行政处罚


取消







15

县应急

管理局

3451

行政

处罚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取消







16

县应急

管理局

3619

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行政处罚


取消







17

县应急

管理局

3620

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取消







18

县应急

管理局

36521

行政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


取消







19

县应急

管理局

95

行政

奖励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以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变更

行政奖励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7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当前情况

调整方式

调整后情况

对应县级部门

清单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对应县级部门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1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其他行

政权力

歇业备案


2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其他行

政权力

对入网服务提供者的备案

×

×


3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4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5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6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7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8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行政处罚


9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行政处罚


10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行政处罚


11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行政处罚


12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政处罚


13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14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少于三年;未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未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未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或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15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的行政处罚


16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锅炉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7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8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气瓶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9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0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电梯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1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起重机械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2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索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3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4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场车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5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6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7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8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压力管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29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30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31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索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32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33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34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工业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35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行政处罚


36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行政处罚


37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未按要求报告的;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未按要求报告的行政处罚


38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未按要求报告的行政处罚


39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40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41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


42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行政处罚


43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评价,未报告自查结果;未按规定记录并保存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未向购货者出具销售凭证或者出具的销售凭证载明的信息不符合规定;未保持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清洁;贮存亚硝酸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的集中消毒餐具、饮具;使用工业酒精、醇基液体燃料,未着色警示、未对储存容器进行标识;未按规定对接上传数据的,或者对接上传虚假数据的行政处罚


44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配送服务者配送食品的包、箱等容器、设备不安全、有害,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未定期清洁、消毒;配送食品时未采取防尘、防水、防虫等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行政处罚


45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未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未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的行政处罚

×

×


46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未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对宣传推介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的行政处罚

×

×


47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食品小经营店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


48

县市场监管局

2049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取消








49

县市场监管局

1829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取消








50

县市场监管局

1871

行政处罚

对食品摊贩有按照规定登记,未悬挂登记卡、健康证明,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登记卡的行政处罚

×

×


取消








51

县市场监管局

1873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或回流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的行政处罚

×

×


取消








52

县市场监管局

1875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取消








53

县市场监管局

1998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政处罚


取消








54

县市场监管局

2018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经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取消








55

县市场监管局

2019

行政处罚

对有关行政机关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行政处罚

×


取消








56

县市场监管局

2020

行政处罚

对个体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取消








57

县市场监管局

2045

行政处罚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取消








58

县市场监管局

2046

行政处罚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政处罚


取消








59

县市场监管局

2055

行政处罚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行政处罚


取消








60

县市场监管局

2056

行政处罚

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行政处罚


取消








61

县市场监管局

2141

行政处罚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


取消








62

县市场监管局

2258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取消








63

县市场监管局

2260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处罚


取消








64

县市场监管局

2261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取消








65

县市场监管局

1874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未对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及食品小作坊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检验次数少于一次的行政处罚

×

×


变更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未索取销售凭证,未保存相关证明;食品小作坊未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少于二年的行政处罚

×

×


66

县市场监管局

1876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食品添加剂、分装食品或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经营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现制乳制品及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行政处罚

×

×


变更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经营店及摊贩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的行政处罚

×

×


67

县市场监管局

1877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的行政处罚

×

×


变更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包装和标签,未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标签内容不清楚、不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未显著标注,不容易辨识的行政处罚

×

×


68

县市场监管局

191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69

县市场监管局

1930

行政处罚

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未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不能确保一键关闭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未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不能确保一键关闭的行政处罚


70

县市场监管局

2281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备案证的行政处罚

×

×


变更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许可证或者备案证的行政处罚

×

×


71

县市场监管局

138

行政检查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变更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检查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


72

县市场监管局

114

其他行政权力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备案

×

×


变更

县市场监管局

其他行政权力

对食品小经营店进行备案

×

×


73

县市场监管局


其他行政权力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

×


变更

县市场监管局

其他行政权力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


74

县市场监管局

2752

行政处罚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


变更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工作的行政处罚

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75

县市场监管局

238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76

县市场监管局

2383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变更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附件8

文化旅游和体育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对应县

级部门

清单序号

当前情况

调整方式

调整后情况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1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新增

行政
处罚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新增

行政
处罚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新增

行政
检查

对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监督检查


4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新增

行政
检查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5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对体育组织违规行为的处理


6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对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处理


7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154

其他行政权力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取消







8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3065

行政
处罚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
处罚

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9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3066

行政
处罚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

×


10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3067

行政
处罚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行政处罚

×

×


变更

行政
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


11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153

其他行政权力

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理


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对违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理


12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152

其他行政权力

对利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理


-附件9

林业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对应县

级部门

清单序号

当前情况

调整方式

调整后情况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1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的行政处罚


2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行政处罚


3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政处罚


4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采泥炭的行政处罚


5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违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行政处罚


6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与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7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8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


9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10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11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12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13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14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


15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16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的行政处罚


17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18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9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0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21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林草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行政处罚


22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林草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23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林草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24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25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处罚


26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林草产品的行政处罚


27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执行林草领域己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或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的行政处罚


28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林草领域无标准生产、未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或伪造、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的行政处罚


29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破坏湿地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0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占用的重要湿地;代为修复破坏的湿地


31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32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33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强制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34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给付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

×

县级政府批准

35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与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36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


37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38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从事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39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

×

×


40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41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检查验收


42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沙化土地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大熊猫国内借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45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职责范围内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46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检查


47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


48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49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检查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0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奖励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51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奖励

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2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奖励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53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奖励

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54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奖励

对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5

县林业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

×


56

县林业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情况备案


57

县林业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

×

×


58

县林业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备案

×

×


59

县林业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60

县林业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人工培育的野生植物种源来源备案

×

×


61

县林业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令赔偿给自然保护区造成的损失


62

县林业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签发


63

县林业局








新增

其他行政权力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64

县林业局








新增

行政处罚

对林草领域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65

县林业局

23

行政征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调整由税务部门行使。因已包含于税务部门现有事项,作取消处理

取消







66

县林业局

134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取消







67

县林业局

78

其他行政权力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取消







68

县林业局

1267

行政处罚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69

县林业局

1268

行政处罚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70

县林业局

126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71

县林业局

1270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法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72

县林业局

1271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73

县林业局

127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74

县林业局

1274

行政处罚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行政处罚


75

县林业局

128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非法占用湿地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政处罚


76

县林业局

129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令停止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违法行为


77

县林业局

1330

行政处罚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处罚


78

县林业局

133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变更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


79

县林业局

1337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80

县林业局

76

行政检查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变更

行政检查

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10

乡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权力主体

当前情况

调整方式

调整后情况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备注

1

乡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参与

乡镇


取消





2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确认

食品摊贩登记

乡镇


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

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