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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4月10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4-04-10 15:17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4月10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奉冬申 川 0821交罚〔2024〕016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3月 30日 08时 40分,当事人奉冬申在旺苍县环城中路,被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文铁强(4707860786)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奉冬申驾驶川 HD06710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奉冬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旺苍站,目的地为旺苍县四季阳光城,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奉冬申实际收到车费7.14元。驾驶人奉冬申不能出示川 HD06710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奉冬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4-1 2024-3-31 2025-3-3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谢波 川 0821交罚〔2024〕0133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 年 03 月 23 日 19 时 4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 G542线 111k+4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谢波所属川J6639T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谢波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74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谢波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4-1 2024-3-31 2025-3-3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康宗荣 川 0821交罚〔2024〕016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4月 01日 07时 20分,当事人康宗荣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建设路,被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文铁强(4707860786)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康宗荣驾驶川 HED118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康宗荣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旺苍县涵火锅,目的地为旺苍县东河小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康宗荣实际收到车费4.70元。驾驶人康宗荣不能出示川 HED118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康宗荣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4-1 2024-3-31 2025-3-3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康建芬 川 0821交罚〔2024〕016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4月 02日 08时 05分,当事人康建芬在旺苍县红星北路,被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文铁强(4707860786)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康建芬驾驶川 HA1929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康建芬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米仓山大酒店对面,目的地为旺苍客运站,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康建芬实际收到车费5.64元。驾驶人康建芬不能出示川 HA1929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康建芬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康柳昌,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4-2 2024-4-1 2025-4-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5 蒲旭昌 川 0821交罚〔2024〕016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4年 04月 03日 08时 1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双汇镇辕门村 2组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蒲旭昌驾驶本人所属川 H2772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土石废料,从英萃镇拉到双汇镇,该车当事人蒲旭昌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4-3 2024-4-2 2025-4-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6 王棚 川 0821交罚〔2024〕016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4月 03日 08时 30分,当事人王棚在旺苍县环城中路,被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文铁强(4707860786)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王棚驾驶川 HCQ357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王棚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旺苍县(一米阳光对面),目的地为京华合木幼儿园,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由于乘客刚上车就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取消了订单。驾驶人王棚不能出示川 HCQ357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王鹏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4-3 2024-4-2 2025-4-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7 何加德 川 0821交罚〔2024〕016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4年 04月 06日 13时 5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黄洋镇 G542线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加德驾驶其所属川H38429两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砖,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4-7 2024-4-6 2025-4-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8 范兴发 川 0821交罚〔2024〕017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4年 04月 06日 15时 0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普济镇大营坝三岔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范兴发驾驶其所属川 H39450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4-7 2024-4-6 2025-4-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9 杨小平 川 0821交罚〔2024〕017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4月 07日 07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博骏公学对当事人杨小平驾驶轿车川 HF3208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杨小平驾驶川 HF3208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杨小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金世纪超市(旺苍店),目的地为博骏公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杨小平实际收到车费 4.70元。驾驶人杨小平不能出示川 HF3208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杨小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杨小平在旺苍县博骏公学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4-7 2024-4-6 2025-4-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