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安委〔2023〕13号
旺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旺苍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旺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9日
旺苍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广元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旺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旺苍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部门核查,安办兑付”原则。
第五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逐级举报,或通过投诉电话、热线电话举报,本级未受理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矿山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的规定执行。
工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执行。
其它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相应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而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技改整合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通过与从业人员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免除或减轻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及个人的;未与承包(承租)单位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盗采资源,违规建设、边建设边生产,以采代建、以掘代采,隐蔽作业、逃避监管,以及从事各类非法违法小作坊、“黑窝点”的。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的。
(六)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七)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九)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隐瞒不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十)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四)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五)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十条 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旺苍县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839-2338000),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者以信函、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网络专项平台“码上举报”等其他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受理举报案件时,应当及时核查举报线索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县域内举报事项。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领域内举报事项以及上级交办事项的核查处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线索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举报线索移送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四)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向举报人告知延期理由,但办结时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交办和移送举报案件中涉及的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可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紧急情况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由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实施。举报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举报登记: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且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负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涉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线索,应立即移送查处。
(二)调查核实:负责核实调查的部门在进行线索核查和案件调查处理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作风纪律规定。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建立案件审理制
度,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归档: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情概要、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按有关规定做好案件归档统计工作。同时,按程序做好上级交办核查事项的回复反馈。
(五)奖励实施:核查处理结束后,受理部门填写《旺苍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见附件),随案件资料一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奖金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由受理举报的部门依法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有不可抗力能够说明理由的,可适当延长领奖时间,但最长延长不得超过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匿名举报人有领奖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与举报线索接收部门约定办理结果告知渠道和领奖身份辨识方式。
第十五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提供举报线索的举报人领取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联名举报人书面委托1名代表领取。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举报线索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举报人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陷害、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县安委会办公室可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受理单位进行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落实的;
(二)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多次举报的;
(三)办理时弄虚作假、隐匿证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九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隐匿、销毁。举报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不得公布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奖励信息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批支付,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旺苍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旺苍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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