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3月26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4-03-26 10:49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3月26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边俊吉 川 0821交罚〔2024〕0103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3月 13日 10时 20分,当事人边俊吉在旺苍县红星南路路段,被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文铁强(4707860786)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边俊吉驾驶本人所属川 H6663W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座 5人,车上共计装载 2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广元市城区后,向当事人边俊吉支付相应费用每人 30元。该车属于非营运车辆,边俊吉又无法提供该车辆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0 2024-6-19 2025-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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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康翠华 川 0821交罚〔2024〕0106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3月 14日 08时 4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红星南路对当事人康翠华驾驶轿车川 H07673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康翠华驾驶川 H07673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康翠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旺苍县林业小区,目的地为博骏公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康翠华实际收到车费 6.04元。驾驶人康翠华不能出示川 H07673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康翠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燕雷,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0 2024-6-19 2025-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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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冯国跃 川 0821交罚〔2024〕0114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13日 13时 1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黄洋 G542线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冯国跃驾驶其陕 C9394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青,该车未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0 2024-6-19 2025-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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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边学兵 川 0821交罚〔2024〕0113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16日 14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黄洋镇 G542线82K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边学兵驾驶其所属川 H26519两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边学兵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制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0 2024-6-19 2025-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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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史波国 川 0821交罚〔2024〕0112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14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黄洋 G542 线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史波国驾驶其所属川D60377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0 2024-6-19 2025-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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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唐凯 川 0821交罚〔2024〕0118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14日 11时 0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黄高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唐凯驾驶唐凯所属川 H2892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0 2024-6-19 2025-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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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尹坤 川 0821交罚〔2024〕0116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 年 03 月 16 日 13 时 21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51084105),侯劲成(23070217034)现场检查时发现,川 H37802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驶离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3月 16日 13时 21分,驾驶员尹坤驾驶尹坤所属川 H37802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矸石,驾驶员尹坤在通行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驶离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运输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0 2024-6-19 2025-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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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权奉德 川 0821交罚〔2024〕0115号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2024年 03月 18日 15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权奉德驾驶其所属川 H32337中型自卸货车运载水泥从旺苍县普济镇匡山水泥厂到黄洋镇,此趟运输收取运费。权奉德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经营许可,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9年,有效期限为 6年,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失效。川 H32337中型自卸货车总质量大于 4.5吨,不属于使用总质量 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无需办理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范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0 2024-6-19 2025-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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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周永 川 0821交罚〔2024〕011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14日 1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黄高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周永所属川 M28563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0 2024-6-19 2025-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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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康龙德 川 0821交罚〔2024〕0120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15日 10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康龙德驾驶其所属川 R7520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0 2024-6-19 2025-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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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志勇 川 0821交罚〔2024〕0117号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2024 年 03 月 18 日 19 时 59 分,当事人李志勇在旺苍县黄洋镇 542 国道84KM处驾驶川 Y15776两轴货车运输砖头,在现场检查中不能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0 2024-6-19 2025-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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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杨鑫 川 0821交罚〔2024〕011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15日 10时 1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黄洋 G542线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鑫驾驶其所属川 R77697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0 2024-6-19 2025-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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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罗诗贵 川 0821交罚〔2024〕0052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 年 01 月 25 日 14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金溪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罗诗贵所属川R7575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罗诗贵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31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 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罗诗贵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0 2024-6-19 2025-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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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文 川 0821交罚〔2024〕0056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 年 01 月 29 日 14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金溪社区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文所属川 Y1920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9.67米、2.5米、3.46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李文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0 2024-6-19 2025-3-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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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李万银 川 0821交罚〔2024〕012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19日 14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双汇镇辕门村 2组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万银驾驶本人所属川 H18661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土石废料,从英萃镇拉到双汇镇,该车当事人李万银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1 2024-6-20 2025-3-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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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赵超 川 0821交罚〔2024〕0123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21日 10时 1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高阳镇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赵超驾驶本人所属渝D40492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毛石头,从盐河镇拉到高阳镇,该车当事人赵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1 2024-6-20 2025-3-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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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白智强 川 0821交罚〔2024〕0122号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2024年 03月 21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黄洋 G542线处 82k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白智强驾驶其所属川H32103中型自卸货车运载砖从旺苍到巴中南江和平,此趟运输收取运费。白智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经营许可,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起始日期为 2009年 3月 24日,有效期限为 6年,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失效。川 H32103中型自卸货车总质量大于4.5吨,不属于使用总质量 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无需办理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范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1 2024-6-20 2025-3-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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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向松 川 0821交罚〔2024〕0124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21日 11时 2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双汇镇辕门村 2组省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向松驾驶本人所属川 J67232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土石废料,从英萃镇拉到双汇镇,该车当事人向松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1 2024-6-20 2025-3-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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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张琳 川 0821交罚〔2024〕0125号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2024年 03月 21日 09时 35分,当事人张琳驾驶张琳所属川 H22122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运输砖头,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不能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道路运输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1 2024-6-20 2025-3-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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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顾体健 川 0821交罚〔2024〕0127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 年 03 月 21 日 15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三江镇 G542线 100k+4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顾体健所属川 B7778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顾体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7.5米、2.35米、2.95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顾体健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1 2024-6-20 2025-3-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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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李建兴 川 0821交罚〔2024〕0128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 年 03 月 21 日 15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三江镇 G542线 100k+400m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建兴所属川 H3851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建兴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7.65米、2.45米、3.05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李建兴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1 2024-6-20 2025-3-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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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向德映 川 0821交罚〔2024〕0129号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2024年 03月 21日 16时 0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51085148)在旺苍县国华镇小河村 7组 S303上行 k476+695至 k476+745 公路右侧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向德映在旺苍县国华镇小河村 7 组 S303 上行k476+695至 k476+745 公路右侧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名称为砂浆加工棚,该修建地点距离旺苍县国华镇小河村 7组 S303上行 k476+695至 k476+745 公路右侧公路用地外缘 13.5米,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基本情况为长度 46米,宽度 12米,高度 5米,占地面积 552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1 2024-6-20 2025-3-2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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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饶斌 川 0821交罚〔2024〕0130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19日 17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侯劲成(23070217034),何平(51084105)在旺苍县普济镇大营坝加油站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饶斌驾驶饶斌所属川 Y14313两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覆盖篷布,导致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2 2024-6-21 2025-3-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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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何伟 川 0821交罚〔2024〕012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3月 21日 11时 0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伟驾驶其所属川 ABZ371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炭,该车未覆盖篷布,导致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2 2024-6-21 2025-3-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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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熊浩 川 0821交罚〔2024〕0087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 年 03 月 05 日 14 时 19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S87066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站外强行驶离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3月 05日 14时 19分,驾驶员熊浩驾驶其所属川S8706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驶离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3-22 2024-6-21 2025-3-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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