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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2月20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4-02-20 09:05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2月20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赵杨 川 0821交罚〔2024〕005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28日 09时 40分,当事人赵杨在旺苍县张家湾路段,被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文铁强(4707860786)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赵杨驾驶川 HD02005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赵杨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张家湾(沙坝街)-上车点,目的地为德克士(旺苍店),乘客刚上车就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取消了订单。驾驶人赵杨不能出示川 HD02005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赵杨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杜佳微,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9 2024-4-28 2025-1-2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尹军 川 0821交罚〔2023〕0391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3年 09月 14日 02时 27分,旺苍县交通执法大队双汇中队开展夜间执法检查发现,尹军驾驶川 R55796重型自卸货车在周家坝超限检测站,通过涉嫌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09月 14日 02时 27分,驾驶员尹军所属川 R55796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子废料,驾驶员尹军在通行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时,采用通过涉嫌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方式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31 2024-4-30 2025-1-3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巨永成 川 0821交罚〔2024〕0058号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2024年 02月 01日 09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文铁强(4707860786)在旺苍县高速东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巨永成驾驶川 H37708重型厢式货车运载快递从南充市到旺苍县,此趟运输收取运费。巨永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证,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巨永成涉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2 2024-2-1 2025-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王开宏 川 0821交罚〔2024〕005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28日 09时 4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五峰中学路段处对当事人王开宏驾驶轿车川 H2270T 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王开宏驾驶轿车川H2270T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王开宏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雀潮茶楼,目的地为五峰中学,行程由网约车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王开宏实际收到车费 5.80元。驾驶人王开宏不能出示川 H2270T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王开宏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付光丽,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2-5 2024-2-4 2025-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