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月30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4-01-30 14:43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1月30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李勇 川 0821交罚〔2024〕003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18日 10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中医医院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勇驾驶川 HD07367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李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中国红军城-南门,目的地为旺苍县中医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李勇实际收到车费 9.45元。驾驶人李勇不能出示川 HD07367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2 2024-4-21 2025-1-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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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廖永红 川 0821交罚〔2024〕004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20日 10时 1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滨河北路对当事人廖永红驶轿车川 H58E06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廖永红驾驶川H58E06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廖永红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旺苍县东河一园,目的地为公园一号 3栋,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廖永红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廖永红不能出示川 H58E06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廖永红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2 2024-4-21 2025-1-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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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飞 川 0821交罚〔2024〕004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1 月 22 日 13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三江镇花园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飞所属渝DA7901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该车车辆未有效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2 2024-4-21 2025-1-2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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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华 川 0821交罚〔2024〕004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22日 12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在老车站对当事人张华驾驶轿车川 HD010585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张华驾驶川 HD01058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张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柴火炉新北京烤鸭,目的地为旺苍县烟草专卖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途中被执法人员查扣。驾驶人张华不能出示川 HD01058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3 2024-4-22 2025-1-2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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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任刚 川 0821交罚〔2024〕0047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1月 22日 17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任刚驾驶任刚所属川 H19626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炭,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4 2024-4-23 2025-1-2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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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乔鹏 川 0821交罚〔2024〕0048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1月 22日 1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煤铁厂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乔鹏驾驶乔鹏所属渝D29390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原煤,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4 2024-4-23 2025-1-2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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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康洲 川 0821交罚〔2024〕0045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1月 22日 17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康洲驾驶康洲所属川 R74919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炭,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4 2024-4-23 2025-1-2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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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甘福贵 川 0821交罚〔2024〕004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1月 22日 17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甘福贵驾驶甘福贵所属川H19649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炭,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4 2024-4-23 2025-1-2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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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汪铁强 川 0821交罚〔2024〕0042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1 月 22 日 06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三江镇花园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汪铁强所属川R61959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5 2024-4-24 2025-1-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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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杨昆明 川 0821交罚〔2024〕0049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年 01月 23日 17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川 H35717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未按工作人员引导,从站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1月 23日 16时 10分,驾驶员驾驶杨昆明所属川H35717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未按工作人员引导,从站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5 2024-4-24 2025-1-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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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何寅 川 0821交罚〔2024〕004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22日 11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医院对当事人何寅驾驶轿车川 HR7230执法检查、调查发现:驾驶员何寅驾驶川 HR7230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寅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辰新汽车修理厂,目的地为我旺苍县人民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何寅实际收到车费 5.6元。驾驶人何寅不能出示川川HR7230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寅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5 2024-4-24 2025-1-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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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李松涛 川 0821交罚〔2024〕0053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1月 25日 14时 5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松涛所属川 H39532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5 2024-4-24 2025-1-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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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何大勇 川 0821交罚〔2024〕0054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 01月 25日 14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黄洋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大勇所属川 H39630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炭,该车,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6 2024-4-25 2025-1-2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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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康建国 川 0821交罚〔2024〕005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25日 09时 10分,当事人康建国在旺苍县建设路路段处,被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文铁强(4707860786)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康建国驾驶川 H96588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康建国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姊妹酒家(建设路点)目的地为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点),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康建国实际收到车费 4.70元。驾驶人康建国不能出示川 H96588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康建国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6 2024-4-25 2025-1-2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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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陈勇 川 0821交罚〔2024〕005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25日 09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帝景湾对当事人陈勇驾驶轿车川 HLA527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陈勇驾驶川 HLA527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陈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重庆十坊老火锅-北侧,目的地为三益正宗太安鱼腓肠鸡(三益.帝景湾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陈勇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陈勇不能出示川 HLA527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侯梁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26 2024-4-25 2025-1-2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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