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月17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4-01-17 10:37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1月17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张晓东 川 0821交罚〔2024〕001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07日 09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狮子村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晓东驾驶川 HBM773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张晓东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京东快递(广元旺苍营业部),目的地为旺苍县凯旋城,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张晓东实际收到车费 4.73元。驾驶人张晓东不能出示川 HBM773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晓东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8 2024-4-7 2025-1-7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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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加斌 川 0821交罚〔2024〕0010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1 月 04 日 16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三江镇新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赵加斌所属川B35746轴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涟砂,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9 2024-4-8 2025-1-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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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庞清先 川 0821交罚〔2024〕0016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09日 10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韵达快运(马家渡)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庞清先驾驶川 H53E86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庞清先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韵达快运(马家渡),目的地为旺苍县和成云著售楼中心,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庞清先实际收到车费 6.13元。驾驶人庞清先不能出示川 H53E86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庞清先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9 2024-4-8 2025-1-8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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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侯勇 川 0821交罚〔2024〕001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08日 15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灵溪寺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侯勇驾驶川 HY4083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侯勇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灵溪小区 2号楼东侧,目的地为那屋宝贝,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侯勇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侯勇不能出示川 HY4083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侯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0 2024-4-9 2025-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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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秦洪 川 0821交罚〔2024〕0018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 年 01 月 10 日 10 时 25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三江镇花园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秦洪所属川X7112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秦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9.87米、2.55米、3.55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秦洪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0 2024-4-9 2025-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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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何重川 川 0821交罚〔2024〕001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1 月 10 日 06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三江镇坑坑店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重川所属车辆渝 D66013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0 2024-4-9 2025-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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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杨丽 川 0821交罚〔2024〕0014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07日 10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新华街电影院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丽驾驶川 HR6839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杨丽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东城中学-西南门,目的地为旺苍电影院(商业北街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杨丽实际收到车费 4.50元。驾驶人杨丽不能出示川 HR6839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杨丽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0 2024-4-9 2025-1-9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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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邓福国 川 0821交罚〔2024〕0021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 年 01 月 11 日 11 时 32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川H35127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未按工作人员引导,从站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1月 11日 11时 32分,驾驶员驾驶邓福国所属川 H35127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未按工作人员引导,从站外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1 2024-4-10 2025-1-1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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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陈刚 川 0821交罚〔2024〕002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08日 10时 20分,当事人陈刚在旺苍县广旺 756小区,被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文铁强(4707860786)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1 2024-4-10 2025-1-10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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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罗平 川 0821交罚〔2024〕0024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 年 01 月 12 日 00 时 5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莉(23070217073)巡查检查时发现,川 AU3091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在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1月 12日 00时 50分,驾驶员罗平驾驶本人所属川 AU3091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干粉料,驾驶员在通行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方式通过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2 2024-4-11 2025-1-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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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赵东平 川 0821交罚〔2024〕0025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4 年 01 月 12 日 00 时 48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莉(23070217073)巡查检查时发现,川 M35759重型自卸货车在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方式通过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调查,2024年 01月 12日 00时 48分,驾驶员赵东平驾驶本人所属川 M35759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干石粉,驾驶员在通行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方式通过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运输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2 2024-4-11 2025-1-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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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杜鸿荣 川 0821交罚〔2024〕002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 01月 12日 10时 00分,当事人杜鸿荣驾驶车辆川 HD08270在旺苍米仓山大酒店,被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驾驶员杜鸿荣驾驶川HD08270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杜鸿荣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广元市旺苍县广旺 756小区-西门,目的地为旺苍米仓山大酒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杜鸿荣实际收到车费 5.27元。驾驶人杜鸿荣不能出示川 HD08270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杜鸿荣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2 2024-4-11 2025-1-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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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刘洋 川 0821交罚〔2024〕002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 年 01 月 11 日 15 时 07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莉(23070217073)在旺苍县高阳镇罗家渡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洋驾驶本人所属川 H31711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沙)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2 2024-4-11 2025-1-11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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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何继永 川 0821交罚〔2024〕0027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 01月 14日 17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文铁强(4707860786)在旺苍县中国石油东河加油站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继永所属川 H2944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继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350米、2.550米、3.500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何继永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4-1-14 2024-4-13 2025-1-13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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