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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月3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4-01-03 16:57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4年1月3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苟小龙 川 0821交罚〔2023〕0536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 年 12 月 20 日 14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 G542线 108KM+600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苟小龙所属川 H3571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苟小龙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5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苟小龙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2-25 2024-3-24 2024-12-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李双全 川 0821交罚〔2023〕0532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 年 12 月 20 日 14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 G542 线108k+600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双全所属川 H27837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李双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14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李双全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2-25 2024-3-24 2024-12-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张明 川 0821交罚〔2023〕0533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 年 12 月 20 日 14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 G542 线108k+600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张明所属川 R87659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张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845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张明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2-25 2024-3-24 2024-12-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何纪甫 川 0821交罚〔2023〕0534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 年 12 月 20 日 14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 G542 线108KM+600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纪甫所属川 S87170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纪甫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5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何纪甫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2-25 2024-3-24 2024-12-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5 何纪卫 川 0821交罚〔2023〕0535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3 年 12 月 20 日 14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 G542线 108k+600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纪卫所属川 X2897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纪卫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35米、2.5米、3.45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何纪卫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2-25 2024-3-24 2024-12-2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6 何刘国 川 0821交罚〔2023〕0541号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2023 年 12 月 27 日 13 时 25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51084106),罗显明(4707830783)在旺苍县坑坑店超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何刘国所属川AAG029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泥从旺苍县三江镇石洞沟到巴中市南江县乐坝镇。何刘国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经营许可,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起始日期为 2008年 12月 21日,有效期限为 6年,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失效。川 AAG029重型自卸货车总质量为12.68吨,不属于使用总质量 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无需办理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范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2-27 2024-3-26 2024-12-2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