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3年12月12日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唐绍军 | 川 0821交罚〔2023〕0500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 12月 01日 10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 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唐绍军所属三轴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石,该车篷布覆盖不严,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4 | 2024-3-3 | 2024-12-3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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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勇 | 川 0821交罚〔2023〕0503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 12月 03日 21时 5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旺苍县南溪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勇所属川 H29600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废料建渣,该车未有效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4 | 2024-3-3 | 2024-12-3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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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昝利平 | 川 0821交罚〔2023〕0502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3年 12月 4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白云堡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昝利平驾驶川 H01B79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昝利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残疾人托养中心,目的地为旺苍县白云堡国际酒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昝利平实际收到车费 7.90元。驾驶人昝利平不能出示川 H01B79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昝利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4 | 2024-3-3 | 2024-12-3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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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张启双 | 川 0821交罚〔2023〕0504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 2023年 12月 03日 1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举报人举报,渝 D29883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2月 03日 18时 30分,驾驶员驾驶张启双所属渝 D29883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4 | 2024-3-3 | 2024-12-3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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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张济勇 | 川 0821交罚〔2023〕0506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 2023年 12月 03日 17时 4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高速路东出口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赣 C3E308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驾驶员驾驶车辆自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2月 03日 17时 46分,驾驶员驾驶张济勇所属赣 C3E308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青石,驾驶员在通行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驾驶员驾驶车辆自黄洋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旺苍县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5 | 2024-3-4 | 2024-12-4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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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涛 | 川 0821交罚〔2023〕0508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 12月 05日 12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厚坝村葡萄石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王涛所属川 AZ9267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石,该车车辆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5 | 2024-3-4 | 2024-12-4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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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马志平 | 川 0821交罚〔2023〕0507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 12月 05日 11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厚坝村葡萄石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马志平所属川 AAL091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黄沙,该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抛洒,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5 | 2024-3-4 | 2024-12-4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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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董政荣 | 川 0821交罚〔2023〕0511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 12月 06日 14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国华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董政荣驾驶本人所属渝 DN0982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石,该车货运经营者董政荣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碎石)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6 | 2024-3-5 | 2024-12-5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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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吴新川 | 川 0821交罚〔2023〕0510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 12月 06日 14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国华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吴新川驾驶吴本人所属渝 DK2869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石,该车货物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砂石)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6 | 2024-3-5 | 2024-12-5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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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丁近 | 川 0821交罚〔2023〕0505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3年 12月 05日 07时 5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河镇紫荆小区路段执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丁近驾驶川 HEX566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丁近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紫荆小区6栋,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医院,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丁近实际收到车费 4.70元。驾驶人丁近不能出示川 HEX566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丁近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6 | 2024-3-5 | 2024-12-5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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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杜川 | 川 0821交罚〔2023〕0497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3年 11月 29日 22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杜川驾驶杜川所属川 H33596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杜川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杜川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6 | 2024-3-5 | 2024-12-5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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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唐通礼 | 川 0821交罚〔2023〕0498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3年 11月 29日 2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唐通礼驾驶唐通礼所属川 H39251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唐通礼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 512924********1938,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502米、2.55米、3.91米,擅自加高 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唐通礼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6 | 2024-3-5 | 2024-12-5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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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昝大昱 | 川 0821交罚〔2023〕0513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 12月 07日 1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石龙门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昝大昱驾驶昝大昱所属川 Z79403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渣,该车未按规定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7 | 2024-3-6 | 2024-1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 2451282609U |
14 | 黄海涛 | 川 0821交罚〔2023〕0514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3年 12月 07日 15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城中学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黄海涛驾驶川 H11E08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黄海涛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东城中学-西南门,目的地为旺苍县福苑宾馆(环城中路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黄海涛实际收到车费 5.38元。驾驶人黄海涛不能出示川 H11E08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黄海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 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7 | 2024-3-6 | 2024-1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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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李正伟 | 川 0821交罚〔2023〕0515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3年 12月 07日 15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线 88K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李正伟所属渝 D11076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头,该车篷布覆盖不严,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8 | 2024-3-7 | 2024-1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 2451282609U |
16 | 张渊 | 川 0821交罚〔2023〕0516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3年 12月 08日 0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红星北路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渊驾驶川 HF28289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张渊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铭恒驾驶员培训学校,目的地为旺苍县旺苍米仓山大酒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行程结束驾驶人张渊实际收到车费 4.61元。驾驶人张渊不能出示川 HF28289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他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 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3-12-8 | 2024-3-7 | 2024-12-7 |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51072 2451282609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