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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2023年度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11-30 16:01 字体: [ ]

2023年,旺苍县农业农村局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和“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加强对种子、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和粮米油、菜果茶、肉蛋奶、鱼虾蟹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全县农业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旺苍县××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3年2月,旺苍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旺苍县××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的水稻种子“国泰香优2号”进行监督抽样。经四川育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次种子发芽率58%,未达到国家标准值80%的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县农业农村局及时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从四川××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水稻种子“国泰香优2号”60公斤,已销售25公斤,抽样1.5公斤,库存33.5公斤,销售价格90元/公斤,违法所得2250元,涉案货值金额5400元。

【处理结果】旺苍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国泰香优2号”水稻劣种子33.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及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对于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种子发芽率58%,未达到国家标准值80%的要求,是典型的经营劣种子行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违法必究,对涉案种子进货、销货、存货三个渠道开展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劣种子的事实,对违法种子数量、货值和违法所得及危害后果等进行了准确认定。因本案当事人有相关进、销台账,主动追回已销售的违法种子,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元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劣种子、违法所得和裁量适度的罚款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案例二:旺苍县李××养殖场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案

【案情摘要】2022年12月16日,旺苍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旺苍县李××养殖场的草鱼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月4日,四川省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测出该水产品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规定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地西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违法使用在其鱼塘垂钓人员提供的不明药物对鱼进行养护,导致其水产品检测出地西泮,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旺苍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水产品作为人民饮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的当事人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他人提供的不明药物对鱼进行养护,自身防范意识不强,在养殖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兽药,导致水产品中检测出地西泮。从这起案件来看,具有以下指导意义:一是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养殖户的用药指导和日常监督,提高养殖户的安全养殖意识。二是养殖户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自身约束,对投入品的来源、使用过程做好记录,确保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