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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1月22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3-11-22 10:56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3年11月22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王刚 川 0821交罚〔2023〕0477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12日 01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周家坝超限检测站附近路段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渝 D75998中型自卸货车货车在旺苍县周家坝超限检测站,驾驶员驾驶车辆自旺苍县周家坝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12日 01时 10分,驾驶员驾驶王刚所属渝 D75998四轴中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在通行旺苍县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时,驾驶员驾驶车辆自旺苍县周家坝超限检测站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13 2024-2-12 2024-11-1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2 昝加权 川 0821交罚〔2023〕0478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年 11月 09日 05时 1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巡查检查到,当事人昝加权所属渝 D22867重型自卸货车在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检测站,采取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的方式逃避检测,强行通过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09日 05时 19分,驾驶员驾驶昝加权所属渝 D22867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粉砂,驾驶员昝加权在通行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检测站时,采用以强行通过周家坝超限检测站的方式逃避检测,强行通过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周家坝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驾驶员机动车行驶证、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13 2024-2-12 2024-11-12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3 刘伟 川 0821交罚〔2023〕0479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 年 11 月 15 日 01 时 1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川R87208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在黄洋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15日 01时 10分,驾驶员刘伟驾驶刘伟所属川 R87208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刘伟在通行黄洋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15 2024-2-14 2024-11-1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4 向松 川 0821交罚〔2023〕0480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 年 11 月 14 日 19 时 3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渝D25549中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14日 19时 30分,驾驶员向松驾驶向松所属渝 D25549轴中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向松在通行黄洋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15 2024-2-14 2024-11-1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5 魏堂兵 川 0821交罚〔2023〕0481号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2023 年 11 月 14 日 19 时 4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川H19889重型普通货车货车在黄洋检测站,通过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经过调查,2023年 11月 14日 19时 40分,驾驶员魏堂兵驾驶魏堂兵所属川 H19889轴重型普通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魏堂兵在通行黄洋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超限检测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15 2024-2-14 2024-11-14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6 顾大勇 川 0821交罚〔2023〕0482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11月 12日 01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广旺 756小区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顾大勇所属渝 BZ5291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该车未有效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16 2024-2-15 2024-11-15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
7 李宗银 川 0821交罚〔2023〕0483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 11月 17日 0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嘉川镇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宗银驾驶李宗银所属川 R78292轴重型全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3-11-17 2024-2-16 2024-11-16 旺苍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10722451282609U